阿坝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阿坝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6-07-09文章来源:州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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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自然资源局

关于公开征求《阿坝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538号)等规定,阿坝州开展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我局结合我州实际,拟定了《阿坝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8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局,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意见采纳情况。

地址:马尔康市民族团结广场1号楼

联系人:杨鑫

联系电话:0837-2856272

    邮箱:983168381@qq.com

附件:阿坝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阿坝州自然资源局

202679

阿坝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州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按照本办法执行。征收所涉及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住房安置、社会保障等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合理、安置妥善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草、交通运输、水务、发改、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乡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第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通过政务或者村务公开栏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通过政务或者村务公开栏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五)社会保障措施;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渠道、期限等事项。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第十条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阿坝州土地征收相关示范文本》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应达到100%,与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低于90%。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如实说明具体情况,并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第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

第十六条申请征收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实施服务系统中填报征地公告发布情况;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在征地实施服务系统中上传全额支付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相关票据;根据实际实施进度,在征地实施服务系统中填报征地实施进度和上传相应矢量范围。因征收土地公告、支付票据等资料收集工作开展原因,确实不能上传的,信息填报期限可以在法定发布公告、支付费用时限基础上延长30日。超过上述期限的,限制该县(市)除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之外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等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第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第二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一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重置价标准、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零星林木补偿标准、成片林木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等内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本地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收农民住宅安置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村民住宅按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补偿,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阿坝州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安置房: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安置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原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予以补偿

(三)货币补偿:向安置对象支付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结合安置房基本住房建设面积及当地房价水平确定。实行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的,从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可根据户内人数合理确定。同时,支付搬家费、室内设施补偿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等费用。

)其他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安置方式。

第五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阿坝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 阿坝州自然资源局 关于做好我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阿州人社发〔20191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被安置人数。征收土地应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得出,或者按被征地集体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人均集体土地面积任选其一(以村为单位)。原则上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文件确定的人数为准。

第二十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按程序确定征地项目安置人数,审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名单,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第二十八条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存入县(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者代管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转借。

第三十条县(市)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档案,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三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拓宽社会保障覆盖面,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拒不交付土地、阻碍征收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交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阿坝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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