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在受理点领取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邮寄信函:在本栏目下方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邮寄受理点。采用信函提交方式的,应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主动公开的方式
1.阿坝州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网站;
2.局办公楼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3.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
4.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除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向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
(六)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七)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1.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科室(中心)办理。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牵头科室(单位)汇总办理。
2.承办单位收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在局办公室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办公室信息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应送局办公室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或答复。承办单位办理完结后,应向局办公室备案。
4.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八)对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局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依法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担为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环境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环境信息的义务。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答复公开申请时统一使用“阿坝州生态环境局”专用章。
(十)下列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商业秘密;
3.涉及个人隐私;
4.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受理地点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美谷街279-2号
邮政编码:624000
值班电话:0837-2828558(传真)
监督电话:0837-2836918
三、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川公网安备 513229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