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九寨沟县“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7日6时38分许,阿坝州九寨沟县国道G247线862公里+400米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25万元。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州委书记戴德军等州领导作出指示批示,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李东武率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6月11日,省安委会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相关规定,阿坝州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以副州长、公安局局长李东武同志为组长,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阿坝州九寨沟县“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甘肃省陇南市、四川省德阳市、四川省绵阳市、州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州纪委监委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以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阿坝州九寨沟县“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员超速行驶,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下占用对向车道强行超车,对向车道前后两辆货车超速行驶,前货车紧急制动发生甩尾,小型普通客车处置不当与后货车发生碰撞,货运企业对车辆动态监管缺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相关部门路面执法管控、行业安全监管、道路设施管养履职缺位,属地党委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统筹治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7日6时,符某某驾驶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核载5人,实载6人),从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出发前往阿坝州九寨沟方向行驶。
6时38分许,符某某行驶至国道G247线862公里+400米处,占用对向车道超越同向陶某某驾驶的甘K5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H2XXX挂重型罐式挂车)时,对向车道李某驾驶的川F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B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紧急制动发生侧滑甩尾。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完成超越返回原车道过程中,为避让侧滑甩尾的川F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B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货箱尾部,车辆失控逆时针旋转约90°后侧滑至对向车道,右侧车身与朱某某驾驶的川F85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J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头位置碰撞,造成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符某某及乘车人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殷某某、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涉及车辆情况
1.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唐某,实际所有人为符某某。2019年符某某因患病产生债务,为规避车辆被用于抵偿债务的风险,将车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亲戚唐某名下,车辆实际始终由符某某占有、使用和管控,日常运行、维护均由其自行负责。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5人。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1月7日,发证日期:2019年7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1月30日。
2.川F85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J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
川F85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德阳同吉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9月2日,发证日期:2025年9月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9月30日。
川FJ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车主为德阳同吉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核载33800KG(事发时空载),初次登记日期:2026年4月22日,发证日期:2026年4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4月30日。
3.川F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B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
川F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德阳同吉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9月2日,发证日期:2025年9月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9月30日。
川BB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车主为绵阳运道物流有限公司,核载33700KG(事发时空载),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2月23日,发证日期:2024年2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2月28日。为德阳同吉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绵阳运道物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用于自身货运经营。
4.甘K5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H2XXX挂重型罐式挂车):
甘K5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文县远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6年5月22日,发证日期:2026年5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5月31日。
川H2XXX挂重型罐式挂车,登记车主为付某,由文县远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实际运营。核载34200KG(事发时实载34180KG)。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5月20日,发证日期:2022年7月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5月31日。
(三)事故涉及驾驶人情况
1.符某某: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准驾车型:B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5月11日,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22年5月11日,有效期10年。
2.朱某某:川F85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J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1月4日,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25年1月4日,长期有效。
3.李某:川F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B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1月24日,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有效期10年。
4.陶某某:甘K5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H2XXX挂重型罐式挂车)驾驶人,男,准驾车型:A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9月11日,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有效期10年。
(四)事故涉及相关企业情况
1.德阳同吉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滕某某,注册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北路477号希望城-商业街(1地块)4-11-12号,经营范围: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等。
该企业下设安全管理科等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分工:总经理滕某某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副经理吴某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等工作;安全管理科科长张某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事务。
2.绵阳运道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5日,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通泉镇水洞村工业集中区如玉2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该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某某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国道G247线862公里400米处(小地名:九寨沟县郭元乡郭元村路段),道路行政等级为国道,技术等级为二级。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甘肃文县方向,西至九寨沟县县城方向,南靠山体,北邻白水河畔,车辆限速为“小型车辆车速70km/h,其他车辆车速50km/h”。道路全宽735cm,南侧路肩20cm,南侧排水沟宽83cm,深70cm,水流自东向西,北侧路肩宽60cm,道路北侧设置波形防护栏,护栏高度75cm。双向两车道,中心单黄实线,机非混合式道路,轻微弯,弯道半径为218.5m,沿事故小型普通客车方向,事发弯道纵坡坡度为-0.7%,上游坡段纵坡坡度为-5.29%,下游坡段纵坡坡度为-2.88%。
2.现场气象情况
2026年6月7日4时到8时,九寨沟县郭元乡降雨量为6.2mm,最低气温14.1℃,最高气温14.9℃,期间最大风速<2m/s,湿度>95%,风向为北风。
3.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取道路南侧道路边缘线为基准线,取国道G247线862公里南侧郭元乡提示牌为基准点,现场勘查以自然光做光源,按照事故车行驶方向进行勘察。

图2事故现场勘验图
(1)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左车身斜靠道路南侧排水沟内,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左侧车身紧靠排水沟南侧沟壁右侧前后轮压道路南侧路肩。
(2)川F85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J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斜停于道路中间,车头朝南,车尾朝北。车头紧靠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车身,施救后右前轮距川UEYXXX小客车右前轮240cm。右后轮距基准线550cm。川FJ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斜停于道路中间,挂头朝北,挂尾朝南,挂车前轮距基准线295cm,挂车后轮距基准线170cm。牵引车与挂车呈60度夹角,道路中断。
(3)甘K5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H2XXX挂重型罐式挂车)停于国道G247线862公里+400米百米桩处,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右侧车身与北侧护栏接触。右侧前轮有长1600cm拖印。拖印起点距北侧路肩130cm。车头左前方有新鲜撞击痕迹。
(4)川F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B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停于甘K5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H2XXX挂重型罐式挂车)左侧旁,车头朝东,车尾朝西。挂车左侧车位有新鲜撞击痕迹。

图3事故现场图
(六)事故检验鉴定情况
1.道路鉴定情况
经专项检测验证:事发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平均值为2.06m/km,左幅路面横坡2.15%、右幅路面横坡1.95%,路面渗水平均值100.68mL/min,各项路面技术指标均符合公路养护规范要求,路面结构强度、行驶平整度及排水性能均处于合格状态。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依法检验鉴定,该路段交通设施存在多处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问题:一是交通标志设置不规范。沿线限速标志存在“小车/大车”“小型车/其它车”两种车型分类表述,分类口径不统一、车型涵盖不充分,西往东方向K862+460处悬臂式“郭元乡”指路标志被路侧树枝遮挡,正常行驶条件下无法完整视认;二是交通标线设置与道路视距条件不匹配。弯道中心黄实线长度与路段实际超车视距所需最小长度不符,超车视距不足路段仍施划虚线,临近弯道的直线路段车道标线施划存在横向偏位,实际车道宽度大于设计;三是路侧林木侵限导致视距隐患。公路沿线植被茂密,公路用地范围外农户种植的经济林木长期存在侵线生长问题,下坡方向临近弯道路段共有6处乔木枝叶侵入道路建筑限界范围,侵入硬化路面宽度在57cm至80cm之间,造成局部行车视距受限;四是路侧安全防护设施养护不到位。K862+350至K862+400段二波波形护栏存在梁板拼接螺栓、立柱柱帽及防阻块缺失情况,护栏整体防护效能下降,不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及养护相关标准要求。
2.车辆鉴定情况
经委托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车辆技术状况、行驶速度、失控原因进行检验鉴定,主要结论如下:
(1)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车辆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等主要安全部件技术状况符合相关标准;车辆采取避险措施前行驶速度为74km/h。
(2)川F85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J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第一轴制动管路违规加装手动开关阀门,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货箱栏板高度不符合相关标准;车辆采取制动措施时行驶速度为62km/h。
(3)川F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B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第一轴制动管路违规加装手动开关阀门,第三轴右侧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为0,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车辆采取制动措施时行驶速度为59km/h。车辆失控原因为事故路段路面潮湿附着系数降低,叠加车辆第三轴左右轮胎花纹深度差异显著、附着状态不均,紧急制动时产生横摆力矩,最终导致车辆甩尾失控。
(4)甘K5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H2XXX挂重型罐式挂车)第一轴制动管路违规加装手动开关阀门,部分制动摩擦片存在陈旧性缺损,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车辆采取制动措施时行驶速度为52km/h。
3.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殷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符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郭某、李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4.公安交警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认定:符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某[]、李某[]承担次要责任;陶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殷某某、郭某不承担责任。
5.其他情况
(1)经对李某、朱某某、符某某3名驾驶人血液乙醇含量及毒品检测,排除酒驾、毒驾。
(2)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甘肃籍驾驶人符某某长期在甘肃省文县境内使用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6月6日晚,刘某某(符某某妻子)通过电话联系其同事李某某、郭某某、殷某某、郭某四人,表示“次日早上由其丈夫符某某可以顺路将五人从甘肃文县送至九寨沟县务工”。通过调取符某某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账户流水,对相关知情人员开展旁证询问,结合车辆卡口通行轨迹、综合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排除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行为。
(七)人员死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符某某以及乘车人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殷某某、郭某共6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2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6月7日6时41分,九寨沟县110指挥中心接事故报警,立即启动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6时43分,指派双河交管中队出警。7时2分,九寨沟县消防救援队接警后,调派2车12人赶赴现场处置。7时3分,九寨沟县人民医院接报事故情况后,前后调派2车4人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7时48分,九寨沟县公安局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报事故初步情况。7时57分,小型普通客车6名驾乘人员全部转移出车外,3人经确认当场死亡,3人在送医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9时21分,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州委、州政府、州应急管理局书面报送事故信息。同时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州委州政府、州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迅速核实汇总事故情况,9时40分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厅报送事故信息。9时48分,现场救援处置完毕,交通管制解除,恢复正常通行。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阿坝州、九寨沟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响应及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在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省级部门指导下,现场应急处置安全有序,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符某某驾驶川UEYXXX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超速,在对向有来车情况下占用对向车道弯道违法超车,迫使对向车道车辆川F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B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紧急制动时发生甩尾,小型普通客车在驶回原车道过程中因避让甩尾的货箱时处置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滑侵入对向车道与川F85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J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死亡。
1.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超速行驶。符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超速行驶,在弯道路段不具备超车且对向车道来车的情况下强行超车,直接迫使对向车道车流紧急制动;超车后遇对向车辆甩尾险情时处置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侵入对向车道。
2.对向车道货车超速行驶。川F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B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事发时速度为59km/h,川F85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J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事发时速度为62km/h,均超过“其他车辆车速50km/h”限速规定,无法在安全距离内完成减速避让。
3.对向车道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对向车道两辆涉事货运牵引车均在第一轴制动管路违规加装手动开关阀门,人为降低车辆制动效能,导致制动距离延长、紧急制动时车辆稳定性下降;川F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三轴右侧轮胎严重磨损,左右轮胎附着状态差异显著,直接引发车辆紧急制动时甩尾侧滑。
(二)间接原因
1.涉事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德阳同吉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规范,台账资料弄虚作假,岗前培训记录存在涂改且无现场影像、签到原始记录等佐证材料,月度驾驶员安全教育存在代签、无故缺席情形,培训教育流于形式;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未结合实际运行路段限速设置监控预警阈值,事发时涉事货车超速行驶未触发告警,动态监控系统未发挥有效管控作用;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结合固定运行路线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未常态化组织车辆技术状况排查,所属涉事货车存在制动管路非法改装等问题。
2.道路安全隐患加大驾驶风险。事发路段弯道中心黄实线长度不足、超车视距不符合规范要求,路侧林木侵限导致视距受限,加之降雨导致路面潮湿、附着系数显著降低,车辆制动距离增大、弯道操控稳定性下降。
3.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管控缺位。九寨沟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不到位,对重点环节、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管控存在短板。公安交管部门对路面管控不力,对长期存在的车辆违法行为未制定专项整治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不力,日常稽查、执法打击频次少、力度弱,未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公路养护部门日常管养落实精细化、常态化、专业化有差距,道路设施隐患治理质效不足。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企业
德阳同吉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台账资料弄虚作假,未如实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未结合实际运输路段限速设置监控预警阈值;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缺位,所属涉事货车存在制动管路非法改装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九寨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路面管控不力、事故预防存在漏洞。未针对辖区内车辆超速、超载等多发违法行为制定专项整治举措,未结合辖区过境货车流量大、事故安全风险高科学部署警力,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路面管控薄弱,对重点违法管控部署缺失。2026年5月明确部署整治文县方向拉沙货车返空超速违法行为,6月部署严查小型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均无后续整治台账、查处记录,专项部署未见落实,路面执法管控震慑不足。
2.九寨沟县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落实专项攻坚、隐患治理、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道路运输行业监管不严,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自主排查治理能力薄弱,依赖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隐患排查,自主监管履职能力欠缺。打非治违力度不够,日常稽查、执法频次少、力度弱,未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对公路设施标准把控不严,辖区国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性审核把关不到位,沿线限速标志车型分类表述不统一、涵盖不充分;事发弯道交通标线施划与视距条件不匹配,中心黄实线长度不足、视距不足路段仍施划虚线,车道标线存在横向偏位,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阿坝州公路管理局九寨沟公路养护中心:日常管养落实精细化、常态化、专业化有差距。路域环境养护不及时。日常巡查排查不到位,沿线部分乔木枝叶侵入道路建筑限界,K862+460处悬臂式指路标志被路侧树枝遮挡,未及时修剪清理,造成局部行车视距受限。安全防护设施养护不到位,K862+350至K862+400段波形护栏存在拼接螺栓、柱帽及防阻块缺失情况,未及时修复补充,护栏整体防护效能下降。交通设施维护不精细,事发路段部分标识标牌老化未及时更新,常态化巡查发现处置设施隐患能力不足。
4.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不到位,货运车辆违规行为整治不力。2025年累计接收、抄告、移交交通运输违法线索三十余起,其中仅1起货运车辆违规线索完成移交处置,货运违法处置覆盖率低,制度落地严重缺位。未常态化开展非法改拼装排查整治,日常车辆执法检查仅覆盖客运、小型车辆,未将货运车辆纳入常态化检查范围,货运车辆执法监管存在盲区。
5.阿坝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统筹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指导对过境重点车辆管控缺位,对全州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态势调研评估不足,防范措施不力。
6.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事故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小型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违法乱象管控不力,源头治理、路面执法、宣传教育、基层保障均存在短板。对小型客车、面包车超员违法行为存在查处不严、处罚偏轻、以教代罚等宽松执法问题,未形成有效震慑。
(三)属地党委政府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不到位,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统筹部署不够,督促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力,重点环节、重点路段管控存在短板。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调查发现甘K5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H2XXX挂重型罐式挂车)存在违规改装车辆行为,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绵阳运道物流有限公司:川BB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及出租方,车辆安全源头把关不严,租赁经营安全管控履职不到位。出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出租前未排查整改该安全隐患。挂车租赁合同安全管控缺位,企业安全负责人未认真审核挂车租赁合同安全生产条款,未在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符某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按程序分别移交州纪委监委、文县纪委监委开展追责问责。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德阳同吉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培训失实、动态监控失效、隐患排查缺位,所属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等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阿坝州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滕某某:德阳同吉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存在安全管理体系失效、动态监控造假、培训虚设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阿坝州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吴某:德阳同吉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未履行安全分管职责,对安全管控措施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阿坝州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张某:德阳同吉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隐患排查、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阿坝州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朱某:川F85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J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超速驾驶,建议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李某:川F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B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超速驾驶,建议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九寨沟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阿坝州公路管理局九寨沟公路养护中心向九寨沟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成九寨沟县委县政府、州公安局向阿坝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调查发现甘K5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H2XXX挂重型罐式挂车)存在的违规改装车辆行为,建议移交陇南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3.对绵阳运道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挂车登记所有人及出租方,车辆安全源头把关不严、出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出租前未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未在挂车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租赁经营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移交绵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从严压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整治突出安全隐患
九寨沟县要组织所有货运、客运及物流相关运输企业开展安全履职专项自查,厘清法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法规考核,对履职缺位企业负责人开展约谈惩戒,情节严重依法实施停业整顿。深入开展车辆动态监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守、预警处置闭环管理机制,聚焦返程空驶货车、夜间过境车辆强化动态预警管控。健全全过程可追溯培训台账,整治代签名、无故缺训、培训资料缺失等问题,对培训不合格驾驶员及时清退调离岗位,依托典型事故案例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针对事故多发路段全面开展风险辨识,落实控速、错峰通行管控措施,常态化开展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排查,严厉整治非法改装问题,完善租赁运输合同安全管理条款,消除租赁车辆管控盲区。
(二)强化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执法,堵塞监管执法漏洞
公安交管部门优化国道G247线重点弯道、早晚及雨雾等风险时段警力勤务安排,加大辖区路面超速、弯道违法占道超车等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力度,完善区间测速、弯道警示等设施设备,强化路面通行风险防控。交通运输部门规范道路运输路面执法,健全过境货运车辆违法线索登记、移送闭环机制,做好跨区域执法协同。公路养护部门对国道G247线辖区路段开展道路设施隐患专项排查,及时清理路侧遮挡视线林木,修复缺损波形护栏等防护构件,统一规范沿线限速标志标识,补齐弯道视距不足警示提示,消除道路设施安全风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过境货运车辆纳入路面执法重点范围,加大重点路段巡查频次,补齐货运路面执法短板。
(三)夯实属地党委政府管控根基,补齐基层治理薄弱短板
九寨沟县全面摸排辖区各类车辆、驾驶人信息,健全完善管控台账,紧盯农村短途拼车、过境流动车辆开展入户警示劝导,建立跨区域信息互通机制,消除过境车辆管控盲区。严格落实道路交通集中攻坚工作部署,规范隐患排查整治流程,建立隐患上报、交办、整改、复核销号全链条闭环机制,强化隐患跟踪督办,杜绝纸面整改。整治劝导人员在岗不作为、劝导记录不实等问题,完善劝导信息登记要求,推动履职成效与绩效考核挂钩,打通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最后一公里”。均衡调配安防养护资源,及时清理国道G247线视线遮挡隐患、更新破损警示设施,联合专业机构科学复核调整路段限速标准,有效防范车辆超速侧滑安全风险。
(四)深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提升交界路段管控效能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甘肃毗邻地区对应执法单位的工作联系,依托现有行业管理系统和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常态化推进交界路段交通安全协同管控。及时互通交界路段重点车辆通行信息、突出违法线索、恶劣天气路况预警等内容,协同优化路面勤务部署,联合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提升交界路段执法管控精准度与震慑力。对路面查处的外地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后同步将违法信息推送至车辆注册地监管部门,强化源头管控联动,形成路面查处、信息共享、属地跟进的工作闭环,合力提升交界路段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举一反三强化全域防控
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统筹推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全域长效治理。推动隐患排查治理由国省干线向农村公路、旅游景区专用公路延伸,重点排查临崖临水、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事故易发路段安全隐患,分类建立隐患台账,纳入年度公路养护计划有序推进整治,提升全域道路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管控模式由日常常态管控向重点时段精准管控延伸,针对农民工集中出行、旅游旺季、节假日等关键时段,聚焦农村面包车、旅游包车、短途客运班车等重点车辆,加强源头安全提示和路面通行引导,劝导群众安全出行、错峰出行。健全恶劣天气交通应急联动机制,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公路养护等部门强化协同联动,及时发布路况预警信息,根据天气影响程度和道路通行状况采取限速管控、分流疏导等措施,提升突发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将道路交通安全全面融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持续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