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松潘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01-23文章来源:州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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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825分,松潘县川主寺境内国道544线112km+800m(小地名:松潘县卡卡沟道班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和两车受损(其中一人于20251127日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州委副书记、州长罗振华,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许磊,州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李东武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松潘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迅速成立事故处置工作专班,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阿坝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对“11·2”松潘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提级调查处理,依法成立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及州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11·2”松潘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州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州纪委监委同步开展事故调查相关追责问责工作。

事故调查组遵循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11·2”松潘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违法占道行驶,相关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112日,九寨沟县漳扎镇从牙村驾驶人尕某某某驾驶川UT1XXX小型轿车,准载5人,实载5人,从九寨沟县往松潘县方向行驶,1825分,该车行至国道544线112km+800m(小地名:松潘县卡卡沟道班路段)时,因违法占道,与对向行驶由罗某某驾驶的川UA9XXX宇通牌大型客车(准载34人,实载28人)发生碰撞,造成川UT1XXX小型轿车驾驶人尕让泽仁及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陈某某于20251127日医治无效死亡。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罗某某和川UT1XXX小型轿车乘车人陈某某、李某3人不同程度受伤和两车受损。

(二)事故车辆和驾驶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

1)川UT1XXX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杜XX(四川省九寨沟县漳扎镇XX村,系驾驶人尕某某某母亲),准载5人,实载5人,车辆厂牌:长安牌SC7139A4B,车辆识别代号:LS5A3ABRXCA533714,发动机号码:C4ZW036339,初次登记为201315日,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1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PDZA202551320000002385。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551320000002385。事故发生期间车辆系非法营运。

2)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四川晶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准载34人,实载28人(驾驶人、导游各1人,游客26人),车辆厂牌:宇通牌ZK6117H6Y1,车辆识别代号:LZYTBTE6XP1026183,发动机号码:6423F006461,初次登记为20230919日,旅游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930日。道路运输证(待理证)编号为:川交运管【阿】字5132000018号,经营许可证号:510000000097,发证日期202392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12644093903157864909,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2644093903157864908

2.事故车辆驾驶人员

1)尕某某某,川UT1XXX小型轿车驾驶人,男,藏族22岁,身份证号码:513225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漳扎镇,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25724日,驾证期限:6年。

2)罗某某,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藏族,38岁,身份证号码:513225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双河镇,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日期:20051019日,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211019日,有效期长期。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四川晶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晶犇运业公司),川UA9825大型普通客车所属单位,成立于20131111日,注册资本: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黎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083379991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进安镇北街161号,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生鲜乳道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城市公共交通;校车运营服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机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发路段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544 线112km+800m(小地名:松潘县卡卡沟道班路段)路段,是九寨沟景区至松潘县唯一通道,弓杠岭至川主寺镇(104km+800138km+800m),全程34公里(双向两车道),共有道路标识标牌80个,分别为:区间测速提示牌2个,区间测速1套,安全交通文明驾驶”1面,道路指示牌8个,限速标志牌6个,事故多发路段警示牌1个,易侧滑提示牌2个,动物通道提示牌7个,急弯警示牌9个,连续弯道提示牌9个,冬季冰雪车辆慢行提示牌1个,模型警察提示”3个,LED爆闪警示牌6个,前方路口车辆慢行提示牌2个,路口提示牌17个,停车让行牌4个,礼让行人牌1个。

(五)事故现场及勘查情况

中心现场位于国道544线112公里800米(小地名:卡卡沟路段)处,道路行政等级为国道,技术等级为二级公路,限速为小型车辆70km/h,其他车辆50km/h,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机非混合式公路,弯道路段,中心线为黄色实线,现场道路南北走向,南为松潘方向,北为九寨沟方向,西靠山体,东临卡卡沟。现场道路全宽8.75m,道路路面干燥、路况视线良好。

现场勘查: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为松潘方向,北为九寨沟方向,西靠山体,东临卡卡沟;现场有一辆车牌号为川UA9XXX的大型普通客车标记为A,该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在道路右侧(松潘往川主寺方向),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放,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左前轮距离道路中心线110CM,左后轮距离道路中心线113CM,该川UA9XXX的大型普通客车左前方有一辆车牌号为川UT1XXX的小型轿车标记为B,川UA9XXX的大型普通客车左前轮距离川UT1136的小型轿车左、右后轮距离分别为898CM1010CM;该川UT1136的小型轿车在道路右侧车身一半在道路草坪内(九寨沟往松潘方向),车头朝西,车尾朝东,该川UT1XXX的小型轿车左、右后轮距离道路中心线分别为410CM320CMC点为定位点:国道544线112公里800米桩点,C点距离川UA9XXX的大型普通客车左、右前轮距离分别为750CM990CMC点距离川UT1136小型轿车左后轮810CMD点为事故现场散落物面积:410CM*560CML1为川UT1XXX小车撞击后在地面形成的凹痕,长度为35cm,起点距离川UT1XXX小车左后轮1250 cmL2L3为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在地面形成的制动拖印长度分别为260cm23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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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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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现场图片                                                 2事故现场图片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

1)尕某某某,男,藏族,22岁,200310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XXXXXXXXXXXX,住址:四川省九寨沟县,川UT1XXX小型轿车驾驶人,送医途中死亡。

2)李某某,女,汉族,26岁,19994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6XXXXXXXXXXXX,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吴起镇,川UT1XXX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小型轿车后排中间位,当场死亡。

3)陈某某,女,汉族,24岁,200111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24XXXXXXXXXXXX,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翎路3号,川UT1XXX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小型轿车后排右侧位,2025113日转至四川省人民医院急诊科二楼ICU接受治疗,于20251127日医治无效死亡。

2.受伤人员

1)陈某某,女,汉族,23岁,20021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02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川UT1XXX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小型轿车后排左侧位,2025113日转至四川省人民医院第三住院部8楼骨科62床接受治疗。

2)李某,女,汉族,32岁,19933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6XXXXXXXXXXXXX,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长城镇,川UT1XXX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小型轿车副驾驶位,2025113日转至四川省人民医院急诊内科334床接受治疗。

3)罗某某,川UA9825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藏族,38岁,19876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双河镇,2025112日松潘县人民医院救治,于1110日出院。

3.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另外一人于20251127日医治无效死亡。受伤3人,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

(七)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检验: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罗某某现场呼吸检测、吸毒测试,(松潘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202511031),测试结果为未饮酒、未吸毒;尕某某某送检血样未检出乙醇成分和毒品成分,排除尕某某某酒驾、毒驾。

2.事故车辆鉴定: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意见如下。

1)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鉴定意见【川旭鉴(2025)车鉴字第1356-1号】: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8km/h-69km/h

2)川UT1XXX小型轿车鉴定意见【川旭鉴(2025)车鉴字第1356-2号】:川UT1XXX小型轿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川UT1XXX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8km/h-69km/h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1121826分,群众向松潘县110指挥中心报警;1826分,松潘县110指挥中心将警情通报松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赓即向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主寺中队转警;1845分,松潘县公安局分别向松潘县委办、县政府办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921分,松潘县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接县卫健局电话报告有人受伤,松潘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交警大队核实事故真实性,并奔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因事故发生地信号较差,2040分,县应急管理局向松潘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事故情况;2121分,向阿坝州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阿坝州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相关单位核实事故情况;2133分,向州委、州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2.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251121853分,松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310人到达事故现场,安排警力对事故发生路段两端进行交通管制并查看伤员情况;1925分,松潘县人民医院12人到达现场;1935分,救援人员将事故车辆驾乘人员全部转移出车外,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将受伤人员送往松潘县人民医院救治;2130分,现场救援结束,解除事故发生路段交通管制,开始恢复通行。

事故发生后,松潘县组织善后工作组,采取一人一专班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进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1112日,2名死者善后事宜处置完毕。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响应及时、行动迅速、救援有序、处置得当、保障到位,在救援过程中做到了安全救援,社会秩序稳定,未引发社会不良影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事故信息报送符合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尕某某某驾驶川UT1XXX小型轿车,违法占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罗某某驾驶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加大了事故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涉事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UT1XXX小型轿车驾驶人尕某某某安全意识、遵守法纪意识淡薄,违法占道行驶,侵占对向车辆通行权利。大型客车驾驶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安全意识不强。

2)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一是四川晶犇运业公司对营运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监管不力,存在盲区,未能及时发现所属车辆超速行驶、超时驾驶等违法行为,纠正教育不及时。二是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对企业检查不全面、问题分析不准、查找问题不深入等,如客运车辆GPS在九黄线设定的行驶速度阈值监管不到位,导致客运车辆长时间超速行驶未预警。

3)属地监管部门履责不到位。公安交警部门8小时以外的勤务安排存在真空,特别是对车流量、客流量大的川九路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8小时外未安排警力驾驶对该路段的巡逻管控。在事发时,该路段无交警开展交通安全巡逻和提示,见警率不足。综合执法部门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不足,日常监管存在漏洞,未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对川九路沿线非法揽客、违规载客等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处置不果断,导致非法营运车辆在该路段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4)地方党委政府安全治理存在薄弱环节。随着川青铁路松潘段开通,旅游淡旺季不明显,客流量增加,旅客交通出行需求增加,现有的景区直通车无法完全满足旅客出行需求,旅客通过网络平台订购其他非合法车辆出行增多,安全隐患增多,旅客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松潘县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实不细,未落实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松潘县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全面安排部署,党政领导四不两直暗访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促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无死角。

2.松潘县川主寺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拖拉机、驾驶人、摩托车、电瓶车、机动车、电瓶三轮车底数进行摸排并登记建档,定期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问题台账、强化执法整治力度,组织专人对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并形成工作记录台账。

3.九寨沟县漳扎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州、县级会议精神,进行针对性风险研判,加强道路交通宣传,增加道路巡查频次。督促各村限期排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并限期整改。定期对交通安全协管人员开展培训及检查,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4.松潘县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川青铁路松潘段重点辐射区域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和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整治行动,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与九寨沟县执法局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对往返两地的违法车辆进行信息共享和执法处罚。

5.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与松潘县执法局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对往返两地的违法车辆进行信息共享和执法处罚。制定铁拳行动百日行动方案和铁拳行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针对非法营运进行专题部署,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6.松潘县公安交警大队,开展打非治违、超限超载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常态化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每日上报勤务安排,对重点路段、隐患路段加强巡逻防控,通过科技赋能,对辖区道路开展不定期巡逻防控,加强对违法车辆的警示,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7.松潘县交通运输局,开展道路运输线路安全评估,与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打非治违,通过四不两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督促企业限时整改。

8.九寨沟县交通运输局,与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乡镇开展客货运车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的运输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进入辖区的营运车辆进行监管。

9.松潘县川主寺镇交警中队,对辖区内路段常态化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时不定点设立检查点,对过境车辆酒驾、超载、超员、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积极开展减量控大”“打非治违等相关工作。

10.九寨沟县沟口中队,督导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各类安全应急演练,要求租赁公司考取两类人员证件。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企业

四川晶犇运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无相关佐证资料,线下培训未达100%全覆盖。隐患排查整改浮于表面,未落实闭环管理,未建立重点驾驶员管理制度和台账。视频监控管理不规范,对营运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监管不力,存在盲区,未能及时发现所属车辆超速行驶、超时驾驶等违法行为,对屡次严重违法驾驶员(涉事车辆驾驶员罗某某)纠正教育不及时,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管理,仍允许其上路行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属地党委政府

1.松潘县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整治。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客运车辆、源头企业监管不到位,对占道行驶、超速行驶等典型违法行为整治不力,未有效防范遏制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2.松潘县川主寺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对《阿坝州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专题部署安排。风险防控机制形同虚设,未针对性开展风险研判,未制定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落实闭环管理。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培训管理存在失管、漏管现象。

3.九寨沟县漳扎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制定针对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对辖区内车辆和驾驶人员未100%全覆盖进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存在盲区和漏点。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培训管理存在失管、漏管现象。

(三)有关监管部门

1.松潘县综合执法局,履行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领域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不到位。开展执法整治不力,打非治违方案无操作性,打非治违查处案件部分未闭环,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风险辨识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未落实闭环管理。

2.松潘县公安交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严不实,未针对性加强客货运车辆超速、占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整治工作不力,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3.松潘县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未进行精准研判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对重点监管的运输企业源头管控不严,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不足。

4.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履行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领域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不到位。对长期行驶在九寨沟、松潘两地的涉事车辆监督检查不严,对私家车非法营运查处和打击力度不够,打非治违部分案件卷宗与相关的登记台账不一致,隐患排查整治未落实闭环管理。

5.九寨沟县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违法行为突出的高风险运输企业管控不力,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对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警示教育存在不足,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

6.九寨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打击违法力度不够,缺少针对非法营运车辆交通事故的对策措施,各类隐患排查整治未落实闭环管理。

7.松潘县主寺镇交警中队,客运车辆检查登记台账记录混乱,未进行有效管理,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无相关工作记录及案件办理卷宗,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落实闭环管理。

8.九寨沟县沟口交警中队,未严格落实阿坝州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整治专项行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落实闭环管理。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尕某某某,川UT1XXX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违法占道行驶,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四川晶犇运业公司,作为客运车辆经营主体,未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统一管理、教育、监督和动态监控的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无相关佐证资料,线下培训未达100%全覆盖。隐患排查整改浮于表面,未落实闭环管理,未建立重点驾驶员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屡次严重违法的涉事车辆驾驶员罗某某,未按公司制度从严处罚管控,仍准许其上岗营运,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松潘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未严格履行营运车辆卫星定位主体责任,擅自泄露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视频记录,建议松潘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2.黎斌,四川晶犇运业公司法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松潘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余福林,四川晶犇运业公司安全副经理,未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的问题失管失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中隐患排查不深入、整改未闭环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未建立重点驾驶员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屡次严重违法的驾驶员罗某某,未及时制止纠正其违规行为,未督促落实处罚及隐患消除措施,放任其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松潘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罗某某,川UA9XXX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存在多次交通违法记录,且在此次事故中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为严厉震慑交通违法乱象,强化驾驶人规则意识和敬畏之心,建议由松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顶格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红原县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调查组按程序移交阿坝州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由阿坝州纪委监委提出。

(四)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松潘县川主寺镇人民政府、松潘县交通运输局、松潘县综合执法局、松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松潘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2.责成九寨沟县漳扎镇人民政府、九寨沟县交通运输局、九寨沟综合执法局、九寨沟公安局交警大队向九寨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3.责成松潘县委、县政府,九寨沟县委、县政府向阿坝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七、主要教训

(一)责任落实不力、监督管理缺失,风险管控滞后。涉事车辆川UT1136小型轿车搭载2名达州游客、2名陕西游客,属非法营运车辆。源头相关监管部门、属地党委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排查、打击存在明显漏管、失管问题,打击力度不足、处罚标准偏轻,未能形成有效震慑,导致辖区内非法营运现象突出。非法营运车辆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无保障、驾驶人资质审核缺位,既无法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也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重大隐患。同时,对辖区内合法客运车辆监管亦不到位,日常检查覆盖不全面、问题分析精准度不高、隐患排查不深入,未能统筹抓好合法营运规范与非法营运整治双重工作。

(二)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管理混乱,源头治理缺失。合法客货运企业对营运车辆运行速度、行驶轨迹等关键环节监管不力,存在监管盲区,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所属车辆超速行驶、超时驾驶等违法行为。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合法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全面、问题分析不精准、隐患排查不深入,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针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管控机制缺失,未建立车辆-驾驶人-客源全链条排查体系,对非法营运车辆的聚集点、高发路段管控缺位,未能从源头遏制非法营运行为滋生蔓延。

(三)安全培训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滋生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对合法营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存在失管、漏管,对非法营运驾驶人更是缺乏有效教育引导渠道,未能全面覆盖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教育。涉事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作为非法营运从业者,安全意识极度淡薄,不仅违法从事营运活动,还在行驶过程中违法占道行驶,驾驶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涉事大客车驾驶人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速行驶,进一步加剧了事故损害后果,双方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此外,部分旅客安全出行意识不足,主动选择非法营运车辆,也间接助长了非法营运行为的蔓延。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蹈覆辙,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压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11·2”松潘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充分暴露出相关职能部门对国省道、旅游干线道路安全监管不深入、风险防控不严密,尤其是对非法营运行为管控缺位等问题。松潘县党委政府要举一反三,深刻查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要求,将非法营运整治纳入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核心内容,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监管、道路隐患排查、路面管控、非法营运打击等环节精心部署、一体推进。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严把关口,既要加强客货运源头企业人员管理的全链条安全监管,也要构建非法营运联合执法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杜绝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合法营运市场秩序。道安委及道安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工作安排部署、督导检查、目标考核、追责问责等联动机制,重点将非法营运整治成效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防范体系。

(二)全面强化路面秩序管控。松潘县要严格按照全州道路交通事故减量遏大工作部署,合理调配警力,针对两客一危一货一面重点车辆及非法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特点和运行规律,适时调整勤务时间,强化川九路等车流量、客流量大路段的警力部署,尤其要补齐8小时以外勤务真空,提高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见警率。加大对疲劳驾驶、车辆带上路、货车超限超载、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超车会车、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聚焦非法营运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线上排查+线下核实相结合的方式,精准打击非法揽客、违规载客等行为,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对相关驾驶人依法吊销驾驶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保持高压震慑态势。要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及时发现、消除路面潜在风险隐患,切实提高路面管事率,同时加大查缉指令落实力度,有效预防各类交通事故发生。

(三)加强监管部门沟通协作。松潘县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应急管理、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一方面,加大事故易发路段隐患排查力度,增设爆闪灯及震荡标线等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净化交通环境;另一方面,聚焦非法营运源头治理,全面排查辖区内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旅游景区周边客源集散地等关键区域,建立非法营运车辆和驾驶人数据库,实施动态列管。持续加大对货运企业、施工建设单位、农村交管办的交通安全管理,压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组织两客一危一货一面重点企业及旅游从业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会,重点通报非法营运引发的事故案例;督促企业健全车辆运输装载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司机规范驾驶,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对违法问题高发多发的企业,对其所属车辆、驾驶人实施列管列控,倒逼源头企业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引导旅行社、景区优先选择合法客运车辆,从客源端遏制非法营运需求。

(四)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松潘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宣传、教育、文旅等部门要加强联动,聚焦客货运企业驾驶员、非法营运从业者、农村群众、游客等重点人群,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针对性推送非法营运事故警示案例、交通安全风险防范知识、合法维权渠道等内容,确保宣教工作精准触达。各乡镇要整合村社、网格人员、劝导员等力量,针对驾驶员、一老一少、游客等重点群体,结合文明创建、普法宣传、校园安全、七进活动等工作,通过进村入户、现场讲解、观看事故警示片、发放宣传资料、景区播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重点解读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积极动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鼓励通过举报平台、热线电话等渠道积极举报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及时核查处置举报线索,积极构建部门联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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