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红原县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11日5时43分,红原县境内国道G248线801km+130m处发生一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州委副书记、州长罗振华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核查,从严处理。州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总工会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阿坝州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以副州长、公安局局长李东武为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道安办主任,州安委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交通运输局局长、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为副组长,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9·11”红原县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阿坝州纪委监委、阿坝州检察院参与事件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以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9·11”红原县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违法占道、超速行驶,相关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11日5时43分,小金县达维镇驾驶员刘某某驾驶川U33XXX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国道G248线801 km +130 m处时,与对向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驾驶员马进元驾驶的宁DA1XXX(青C1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川U33XXX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刘某某、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川U33XXX轻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周某某经红原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和驾驶人员情况
1.事故轻型仓栅式货车
川U33XXX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陈XX,车身颜色:灰,使用性质:非营运,厂牌型号:长安牌/SC5034CCYNAS6B2,发动机号:220000203YLA1,车辆识别代号:LSCAB32E5NE702159,初次登记:2023年1月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月31日,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事故半挂车
事故半挂车由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青C1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
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宁夏昊财汽贸有限公司,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C7,发动机号:82339117,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4M8046427,初次登记:2022年5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C1XXX挂,所有人:祁连天汇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华骏牌/ZCZ9402CCYBYH,车辆识别代号:LJRH13389M8001327,初次登记:2021年5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
3.事故车辆驾驶人员
(1)刘某某,男,藏族,41岁,川U33XXX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513227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小金县达维镇,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1月14日,准驾车型:C1。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4条。
(2)马某某,男,回族,44岁,宁DA1858重型半挂牵引车(青C1176挂)驾驶人,身份证号:632221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州青石咀镇,准驾车型:A2,2021年5月11日增驾为A2,实习期1年。近3年交通违法记录8条。
(三)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1)川U33XXX轻型仓栅式货车
2025年9月11日4时许,从阿坝县安斗乡出发返回小金,行驶至红原县境内国道G248线801 km +130m处发生交通事故。
(2)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
2025年9月10日,从成都市到阿坝州,10日21点42分经过248国道858公里300米壤口处,当晚在红原县龙日坝镇大车服务区休息。2025年9月11日05点26分从龙日坝出发前往阿坝县行驶至红原县境内国道G248线801 km +130 m处发生交通事故。
(四)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宁夏昊财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财汽贸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C69Q2QXY,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万元,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西兰银众驰监测站旁223号(自东向南10米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马玉财,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轮胎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祁连天汇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吊装租赁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MA759JXN3Y,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地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八宝镇八宝西路446号,法定代表人:马天佑,经营范围:道路运输;建筑工程机械、大型设备桥梁吊装租赁;钢结构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承包;绿化园林工程;旅游项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事故发生路段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G248线800 km +700m至801 km +220m路段设置震荡标线200余米,中心弹力柱62根,无标识标牌。
(六)事故现场及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G248线801 km +130m路段。道路行政等级为国道,技术等级为二级公路,限速为小型车辆70km/h,大型车辆50km/h,沥青路面,公路路面全宽9.80m,双向两车道,机非混合式公路,直路,中心线为黄色虚线,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红原县县城方向,北至成都市方向,东侧是草坪,西侧是草坪。事故道路路面潮湿、路况良好,视线良好,视距100m以上。
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红原县县城方向,北至成都市方向,事故现场取道路北侧道路边缘线为基准线,取路边801 km桩100米石碑为基准点,现场勘查以自然光做光源,按照事故车行驶方向进行勘察。川U3388B轻型仓栅式货车头南尾北停于道路西侧车道,左后轮轮轴中心距宁DA1858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3米,距青C1176挂右后轮8.9米。右后轮轮轴中心距基准线6.12米。川U3388B轻型仓栅式货车左侧车身紧靠宁DA1858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车身,宁DA185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青C1176挂)头南尾北停于道路中心线处,牵引车左前轮轮轴中心距基准点41.7米,挂车左后轮轴中心距基准点5.37米;拖印L1长度为43.2米。L2长度为28米。现场勘查于2025年,9月11日结束。拍摄了现场照片一套,绘制了现场图一套,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现场示意图

图1 事故现场图片

图2 事故现场图片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
(1)刘某某,男,藏族,41岁,驾驶川U33XXX小型汽车,身份证号码:513227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小金县达维镇,现场死亡;
(2)王某某,男,藏族,51岁,搭乘川U33XXX小型汽车,身份证号码:513227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小金县美沃乡,现场死亡;
(3)周某某,男,藏族,54岁,搭乘川U33XXX小型汽车,身份证号码:513227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小金县达维镇,经红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
(八)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检验。(1)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福森特司鉴〔2025〕毒鉴字第56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从送检刘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检出限为0.05mg/ml)。”排除刘某某酒驾。(2)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福森特司鉴〔2025〕毒鉴字第55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马进元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从送检马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检出限为0.05mg/ml)。”排除马某某酒驾。(3)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福森特司鉴〔2025〕毒鉴字第5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从送检刘某某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检出限为20ng/ml);未检出吗啡、06-单乙酰吗啡(检出限为10ng/ml)。”排除刘某某毒驾。马某某现场吸毒检测未检测出毒品成分,排除马某某毒驾。
2.事故车辆鉴定。
(一)涉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9月11日红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所对事故中涉事车辆的相关安全技术状况及车速进行检验鉴定。
(1)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荣鉴〔2025〕鉴痕字第381号)鉴定意见:一是牌照号为宁DA1XXX和青C1XXX挂组成的汽车列车第一轴左、右制动器、第三轴右制动器、第四、五轴右制动器、第六轴左侧制动器所检见的异常痕迹、现象均反映出上述所检的制动系统相应部件均未能有效工作/未能体现将行车制动力完全有效作用于相应车轮上,影响其整车制动效能,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7.2.3条的相关标准要求。二是牌照号为宁DA1XXX和青C1XXX挂组成的汽车列车第四、五轴所装用的轮胎胎面花纹不相同,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相关标准要求。三是牌照号为宁DA1XXX和青C1XXX挂组成的汽车列车第五轴主轮胎胎面约见100mm×50mm的局部摩擦而暴露出轮胎布帘,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7条和9.1.8条的相关标准要求。四是牌照号为宁DA1XXX和青C1XXX挂组成的汽车列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采取制动措施时)约为48km/h~51km/h。
(2)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荣鉴〔2025〕鉴痕字第381号)鉴定意见:一是未发现牌照号为川U33XXX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牌照号为川U33XXX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碰撞前瞬间)约为52km/h~56km/h。
(二)涉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二次检验鉴定:2025年10月15日,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青C1XXX挂)驾驶人马某某,对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所对事故中涉事车辆的相关安全技术状况及车速进行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10月16日红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涉事车辆的相关安全技术状况及车速重新进行检验鉴定。
1.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2025〕交鉴字第4037号,鉴定意见:(1)未发现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青C1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转向系、照明及信号装置所检验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2)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青C1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第一轴、右制动器,第四轴左、右制动器,第五轴右侧制动器,第六轴左侧制动器的制动鼓工作面见明显锈迹,未见正常新鲜工作印痕,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7.2.3条的要求。(3)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青C1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第三轴右侧制动器的摩擦片铆钉头最小深度为0mm,制动鼓工作面局部见沟槽状磨损,第六轴左侧制动器的下摩擦片缺少一片,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第7.2.1的要求。(4)宁DA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青C1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第六轴左侧制动鼓工作面直径磨损量约为8.7mm(已达报废条件),将对车辆的制动性能造成不利影响。(5)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青C11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第二轴左侧副胎胎冠花纹最小深度为0.9mm,第五轴左侧主胎胎冠花纹最小深度为0mm,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6的要求。(6)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青C1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第二轴左侧副胎胎面局部已露出帘布层,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7的要求。(7)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青C11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第四轴、第五轴同轴所装用的轮胎花纹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3的要求。(8)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青C1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制动前瞬间)为54km/h-58km/h可以成立。
2.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2025〕交鉴字第4037号,鉴定意见:(1)未发现川U33XXX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2)川U33XXX轻型仓栅式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碰撞前瞬间)为73km/h~79km/h可以成立。
(九)事故当天气象情况
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11日红原县降水量为13.4mm,最高温度为16.9℃、最低温度为8.9℃、平均温度为11.3℃,极大风速为4.1m/s,该时次天气特征为阴天间多云有小雨到中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9月11日5时46分,红原县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10指挥中心接警后于5时50分将警情通报红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红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情况同时通报至红原县人民医院、红原县消防救援大队。5时51分,红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别向红原县委办、红原县政府办、红原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红原县应急管理局8时14分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8时50分向州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州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相关单位核实事故情况,17时38分,州应急管理局接事故续报,17时44分,向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书面初报事故情况;8时53分,阿坝州委、州政府办公室电话接报事故情况,17时45分,阿坝州委、州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2.事故初期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红原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安排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组织公安交警、应急管理、卫健、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人员救治、现场处置等相关工作,同步向州委、州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
3. 应急救援和善后情况
事故接报后,红原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马悌带领相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指挥救援工作。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总工会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
现场勘查民警按照《亡人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先期撑起防护隔离围挡,对中心现场进行保护,并进行远端管控,隔离群众围观,减少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概率,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涉事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刘志贵、乘车人王小平当场死亡,乘车人周兴云送往红原县人民医院救治,在红原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救援结束并处置完毕后,结束事故发生路段交通管制,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红原县组成善后工作组,采取“一人一专班”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进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9月15日、16日已分别安葬3名遇难者遗体,红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助家属申请并发放救助基金,9月16日,3名遇难者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死者家属情绪平和,社会面平稳,未出现负面舆情和社会不良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阿坝州、红原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响应及时、行动迅速、救援有序、处置得当、保障到位,在救援过程中做到了安全救援,社会秩序稳定,未引发社会不良影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事故信息报送符合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结合相关检验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红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3233120250000022号),认定驾驶人刘某某占道和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马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宁夏昊财汽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形同虚设,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建立安全设施设备专项维护台账,车辆与人员长期失管失控,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缺失。祁连天汇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进行培训和落实。
(2)属地相关行业部门安全监管不力。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交通运输部门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深不细;红原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打击“三违”不到位,对乡(镇)交管办工作指导不到位。
(3)地方党委、政府安全治理存在明显漏洞。红原县安曲镇党委、政府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实不细,专项整治流于形式,针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未落实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宁夏昊财汽贸有限公司
1.动态监控机制形同虚设,未按规定设置专职监控岗,未建立动态监控数据分级处理机制,未建立GPS离线处置预案,放任事故车辆事发当天红原段定位信号缺失,未将动态监控数据纳入驾驶员考核体系。
2.安全教育制度执行缺失,未按规定开展驾驶员安全例会,未定期对驾驶人员开展安全培训考核,未组织突发情况应急处置专项培训。
3.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驾驶人员违法和GPS管理后台抄送的超速等行为未采取有效处罚手段;未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建立安全设施设备专项维护台账。
(二)祁连天汇吊装租赁有限公司
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放任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未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建立安全设施设备专项维护台账。
(三)属地党委、政府
1.红原县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力,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分析研判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风险不到位,未举一反三针对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整治,未督促指导乡镇党委、政府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
2.红原县安曲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对《阿坝州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专题部署安排,风险研判浮于表面,未将防范措施落实到最小单元,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针对前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放任风险长期存在。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存在失管、漏管现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不符合安曲镇实际情况(适用范围未包括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的伤亡事故)。
3.小金县达维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对《阿坝州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专题部署安排,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未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不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道路交通隐患排查频次较低,存在发现不了问题的现象。
(四)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1.红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占道行驶、超速行驶的打击力度不够。对辖区内重要节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道路交通风险研判针对性不强,未建立风险隐患动态管理台账。
2.红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曲中队对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整治安排部署不及时,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落实闭环管理要求。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管控不严,未建立辖区内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员台账,辖区内重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书签章不完善。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某某,川U33XXX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宁夏昊财汽贸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阿坝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马玉财,宁夏昊财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日常教育流于形式;未依法组织提取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阿坝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祁连天汇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非法改装等事故隐患,未依法组织提取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阿坝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4.马某某,宁DA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青C1XXX挂)驾驶人,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建议由红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红原县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调查组按程序移交阿坝州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由阿坝州纪委监委提出。
(四)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红原县安曲镇人民政府、红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红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2.责成红原县人民政府向阿坝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六、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驾驶问题突出。本起事故中两名驾驶人分别存在占道行驶、超速行驶,以及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安全隐患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触发了事故。反映出驾驶人对道路交通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安全驾驶理念严重缺失,未充分认识到违法驾驶行为的极端危险性。
(二)涉事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失效。涉事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管理视为形式。一方面,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维护台账,导致车辆和人员长期处于失管失控状态;另一方面,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闭环,无法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和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从源头丧失了事故防控能力。
(三)行业监管履职不力,监督检查存在明显盲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等行业监管部门未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深不细,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严重漏洞;同时,对道路交通领域“三违”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基层交管工作指导不到位,导致监管威慑力不足,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四)地方政府安全治理缺位,风险防控措施不严不实。地方党委、政府未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治理存在明显漏洞。未深刻汲取过往事故教训,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重视不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实不细,专项整治流于形式,针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未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未能从区域安全治理层面构建起有效的事故防控体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地方政府治理责任,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红原县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地方安全治理重点内容,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提升行动,扎实开展道路隐患攻坚治理、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机制,提升道路智慧监管水平,突出立竿见影的治理举措,尽快遏制事故多发态势;针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科学制定并落实道路管控、设施完善、警示提示等预防措施,着力破解源头性、深层次问题,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要强化考核问责,对安全管理不力、监管缺位、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坚决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落实到位。
(二)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职责,提升监督管理效能。红原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盲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深入摸排企业安全管理漏洞;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基层交管办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基层交管工作能力。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针对涉事企业暴露出的问题,红原县要举一反三,组织对辖区运输、吊装租赁等相关企业的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设施设备维护台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关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车辆采购、维护、检测流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四)强化驾驶人员安全教育,筑牢源头管控防线。红原县要深化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占道行驶、超速行驶、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路面巡查和执法力度,保持严管严查严处,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要加强驾驶人常态化培训,督促运输企业落实驾驶人岗前培训、在岗轮训制度,重点强化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确保培训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