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交通运输局

2025-07-03文章来源:
字体:【    】 打印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阿坝州
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路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同一建设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1.建设单位是否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2.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3.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4.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5.施工单位是否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6.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7.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等。

每月月底前完成检查。

2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间抽检1次。

1.勘察单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2.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3.设计单位是否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合同到期前完成检查。

3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每月抽检1次。

1.是否取得经营许可;2.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许可证件;3.是否存在超越许可经营;4.是否非法转让、出租营许可证件;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6.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7.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8.是否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等。

每月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

4

对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季度内检查不超过1次。

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2.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3.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配备情况;4.公司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5.公司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情况;6.公司应急预案建立实施、训练演习情况;7.公司所属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的信息报告情况。

每季度末前完成检查。

5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季度内检查不超过1次。

1.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建立船员信息档案,并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2.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是否提供虚假信息;3.船员用人单位是否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每季度末前完成检查。

6

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季度内检查不超过1次。

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2.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3.建设单位是否配合或拒绝或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4.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5.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6.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每月月底前完成检查。

7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二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季度内检查不超过1次。

1.港口经营许可相关情况;2.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4.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情况;5.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情况;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情况;7.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的情况;8.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情况;9.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急演练结果进行修订的情况;10.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情况;11.按规定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12.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13.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的情况;14.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情况;15.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履行知识和能力的情况;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情况;17.按照规定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18.码头等港口基础设施安全、适用状态的检查。

每季度末前完成检查。

8

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季度内检查不超过1次。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是否按规定通过审批;3.是否取得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许可;4.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和拖航是否取得许可;5.经营运输船舶的营运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超出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营运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6.是否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7.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是否为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或是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8.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违规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9.对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是否按规定落实实名售票要求的检查;10.海务、机务及安全与防污染委托代管的船舶是否有委托管理协议,代管船舶管理公司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每季度末前完成检查。

9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每年抽检1次。

1.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是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2.建设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3.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4.建设单位是否配合或拒绝或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5.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是否规避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6.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7.建设单位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8.建设单位是否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9.建设单位是否随意压缩建设工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等。

每年抽检1次。

10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每年抽检1次。

1.是否擅自占用、挖掘公路;2.是否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是否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3.是否违反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4.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5.是否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每年年底前完成检查。

11

对通航环境及秩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季度内检查不超过1次。

1.应急清污能力是否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的规定;2.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是否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3.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4.是否按要求做好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5.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是否与应急清污能力等级相适应;6.是否按规定从事污染清除作业;7.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相应的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报告、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污染物处理方案和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材料;8.是否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每季度末前完成检查。

12

对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季度内检查不超过1次。

1.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2.是否存在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3.是否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4.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5.是否存在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

每季度末前完成检查。

13

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季度内检查不超过1次。

1.建设单位是否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2.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3.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4.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5.建设单位是否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6.建设单位是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7.建设单位交工验收前是否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并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每季度末前完成检查。

14

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季度内检查不超过1次。

1. 船舶设计、制造、维修是否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2.拥有船舶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3.船舶进出港口是否按规定到港口所在地的航务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4.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是否遵守有关水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桥区、港区、库区及水路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

每季度末前完成检查。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