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农业农村局

2025-07-03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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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阿坝州

农业农村局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 次。
省、州要求的专项整治行动除外。

生产经营试验资质、档案管理、台账管理、农药标识标签等。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不超过4 次。
省、州要求的专项整治行动除外。

农作物种子抽样、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等。

按照省厅文件要求,开展春季和秋季检查,结合当地实际每季度不超过一次。

3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和抽样。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 4 次。
省、州要求的专项整治行动除外。

1.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动物诊疗机构、屠宰企业、乡村兽医为重点,结合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查看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养殖直接使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重点纠治养殖、调运、屠宰全链条违规使用地塞米松问题。打击养殖使用停用兽药,以及使用禁用药物或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2.以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兽用抗菌药等兽用化学药品包装成饲料产品销售、商品饲料中违规添加药物等典型问题,纠治可饲用天然植物产品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甚至以兽用中药名义销售等突出问题。3.以兽药经营企业为重点,规范企业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的注册信息,及时清理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的无效或僵尸企业;检查兽用处方药管理、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信息上传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不凭兽医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不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等违规行为,纠治不审查兽医处方笺随意销售兽用处方药、选择性上传销售出入库信息等问题,督促经营主体做到严格凭兽医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严格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4.整治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告第800号规定的品种和管理要求,以相关产品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单位为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是否按规定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是否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在网络销售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销售相关产品;检查使用单位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使用相关产品、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在用药记录或病历及诊疗档案中填写。在检查过程中,要提醒相关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采取专柜保存、双人双锁等措施妥善保管原料制剂、生产检验用标准品和对照品等,并做好使用登记和废品处理,防止发生流弊事件。

每年全覆盖检查辖区内兽药经营环节、养殖环节至少1次;根据省厅下达抽样任务完成辖区内监督抽样计划。

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 4 次。
省、州要求的专项整治行动除外。

1.检查生产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兽药或使用其他药物的行为;车间、库房、配料间等生产现场管理是否规范;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动火和检维修作业、危险操作面防护等重大事故易发环节安全管控,扎实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2.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经营的产品履行查验义务并建立购销台账等情况。3.重点检查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等情况。4.在对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对饲料产品标签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检查其产品标签是否标注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功能;是否以兽药名称标示产品或以兽药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每年全覆盖检查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养殖企业至少1次;根据省厅下达抽样任务完成辖区内监督抽样计划。

5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 4 次。
省、州要求的专项整治行动除外。

农业机械未注册登记、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超期服役检验不合格,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未申领驾驶证或驾驶证过期;农机合作社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农机使用、维修保养台账等。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6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 4 次。
省、州要求的专项整治行动除外。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经营安全有关情况。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7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 4 次。
省、州要求的专项整治行动除外。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是否有效、是否年检、经营品种及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或销售水生动物是否挂标识。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8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

每月/季度/检查1 次,每年不超过6次。         省、州要求的专项整治行动除外。

检查农产品生产主体投入品施用情况;对农产品进行农/兽药检测。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9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 4 次。
省、州要求的专项整治行动除外。

1.检查屠宰资质:检查是否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检查企业是否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需具备专业学历/职称及经验),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3.检查厂区是否划分生产区与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区分清洁区与非清洁区4.检查屠宰、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配备冷库、运输车辆及供排水系统5.检查宰前管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施临床检查、分圈编号、停食静养记录表。6.检查屠宰流程:是否符合淋浴、致昏、放血、净膛等标准化工艺流程7.检查肉品品质检验和检疫记录表。8.检查产品出厂记录表;检查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表,是否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制度

每年全覆盖检查辖区生猪屠宰企业至少1次。

10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不超过4次。            省、州要求的专项整治行动除外。

检查绿色食品生产情况是否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是否规范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11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 4 次。
省、州要求的专项整治行动除外。

肥料经营者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是否依法依规建立了进货验收、索证制度;是否具有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真实。(肥料购销记录应当载明肥料的通用名称、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商、购销者名称、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事项。销售的肥料是否具有质量合格证、包装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破损的情形;肥料产品包装袋上是否具有标签;肥料经营者是否经营无肥料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的;肥料经营者是否经营包装上未印制标签或者未附具使用说明书的。

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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