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林草局

2025-07-03文章来源:
字体:【    】 打印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阿坝州林草局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

按《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00号)。

年度不低于1次。

2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1/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3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1/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

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8/

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LY/T 2245-2014。

10次年5月,每月检查一次,非防火期随机检查。

6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10/

9次年5月,每月检查一次,非防火期随机检查

7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1/

1.造林种草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2.《林木种子检验规程》《草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8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1/

对照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决定,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事行活动。

9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1/

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全年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10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

1/

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全年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11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4/

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等。

每季度开展一次。

12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

13

对从事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七十七条。《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林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化工等有污染隐患的行业企业要重点关注。县级相关部门1/季度,州级相关部门1/每年督导检查。

1.土壤污染预防义务履行情况:隐患排查制度建立与执行;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与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管理;拆除活动污染防治。2.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废水、固体废弃物管理。

一是明确监管对象,动态更新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二是例行检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确保全覆盖。三是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由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等结合职能职责共同完成检查工作。

14

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

3/

1.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 ) 。2.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林退发(〔201854号)。

1.每年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2.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第二年、第四年开展县级自查验收、第三年开展省级复查,第五年开展国家核查。

15

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二条。

1/

对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

16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检查验收。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

1/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

17

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3/

川西北沙化土地治理技术规程。

项目黄金期督导检查2次、验收1

18

对大熊猫国内借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二)借展双方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证明材料;(三)借展双方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四)借展双方签订的借展协议;(五)借出方大熊猫圈养种群状况说明材料;(六)借展大熊猫个体谱系号、标记等身份证明材料;(七)借入方借展活动及大熊猫饲养管理、科普教育方案;(八)借展双方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借展活动的书面意见。

19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1/

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20

对职责范围内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1/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1

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6/

检查标准为检查内容或要求。需要可量化的标准。 1.环保、水保监理工作。是否配置环保、水保监理;是否按照要求每月完成监理报告;定期向我局提交环保、水保监理报告。
2.生态影响消减措施落实情况。(1)空气环境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采取洒水降尘、物料覆盖、使用低排放施工设备等措施,有效减少扬尘产生;运营期通过安装废气净化装置,确保废气排放符合空气环境质量标准。(2)水环境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运营期产生的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未对周边水环境造成污染。(3)固体废弃物防治等防治措施是否做到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弃物,按照分类收集、规范运输的原则,运送至指定处置场所;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符合相关要求。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工程弃渣、固体废弃物、污水、废弃排放必须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标准达标排放。4.项目占地合规性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范围和面积,是否存在批小建大”“批甲占乙”“不批乱建等情况。 5.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实情况。(1)是否制定可行的森林、草原火灾防范方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配备水罐或灭火器、水枪、风水灭火机等必要的扑火器材;.2)是否与施工作业人员签订不在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的《责任书》或《承诺书》;(3)是否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4)是否向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牧区防火区施工作业通行证》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张贴照片;(5)森林草原防相关资料是否建立专卷,内业资料是否规范;(6) 在防火期内,需要在防火区开展施工、作业、生产活动用火是,是否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申请。 6.资源保护宣传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设置宣传牌、制作宣传牌等。

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2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6/

1.环保、水保监理工作。是否配置环保、水保监理;是否按照要求每月完成监理报告;定期向我局提交环保、水保监理报告。
2.生态影响消减措施落实情况。(1)空气环境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采取洒水降尘、物料覆盖、使用低排放施工设备等措施,有效减少扬尘产生;运营期通过安装废气净化装置,确保废气排放符合空气环境质量标准。(2)水环境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运营期产生的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未对周边水环境造成污染。(3)固体废弃物防治等防治措施是否做到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弃物,按照分类收集、规范运输的原则,运送至指定处置场所;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符合相关要求。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工程弃渣、固体废弃物、污水、废弃排放必须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标准达标排放。4.项目占地合规性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范围和面积,是否存在批小建大”“批甲占乙”“不批乱建等情况。 5.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实情况。(1)是否制定可行的森林、草原火灾防范方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配备水罐或灭火器、水枪、风水灭火机等必要的扑火器材;.2)是否与施工作业人员签订不在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的《责任书》或《承诺书》;(3)是否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4)是否向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牧区防火区施工作业通行证》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张贴照片;(5)森林草原防相关资料是否建立专卷,内业资料是否规范;(6) 在防火期内,需要在防火区开展施工、作业、生产活动用火是,是否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申请。 6.资源保护宣传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宣传,设置宣传牌、制作宣传牌等。 

23

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州内暂无林木转基因相关工程活动。

1. 是否取得转基因研发/试验/环境释放/生产应用许可证;2. 申报材料真实性(基因来源、转化方法、预期性状等); 3. 环境与食用安全评价报告的完整性及专家评审意见。

州内暂无林木转基因相关工程活动。

24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第四十一条。

1/

对照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决定,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事行活动。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