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财政局

2025-07-03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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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阿坝州财政局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十六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6年〕第32号)第二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不得有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的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检查计划。

2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检查计划。

3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1.是否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2.是否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3.是否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4.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检查计划。

4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1.有关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地方金融组织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3.地方金融组织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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