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水务局

2025-07-03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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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阿坝州水务局

河道采砂检查。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

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服务群众。

按年度审批的实施方案和采砂许可内容制定检查计划。

2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

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不超过4次。

按照州水务系统2025年片区综合督导调研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对十三县(市)检查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建设管理、建设任务推进和资金使用情况。

实际情况不定期检查。

3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汛前、汛中、汛后以及按照汛情情况开展防汛减灾检查工作,每年不超过5次。

对十三县(市)开展防汛减灾专项督导检查。

实际情况不定期检查。

4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5次。
2.每季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
3.1季度检查1次,每年不超过4次。

检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如防护设施建设、弃渣弃土处理等)、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可量化标准(如水土流失控制面积达标率)

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要点、对象抽取等。

5

水利工程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23年第52号)第五十二条。

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4次。

检查项目各个参建单位。

监管范围内,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4次。

6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四条;《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4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规定,落实供水单位职责。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4次。

7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4次。

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质量、卫生、节水、安全等相关标准。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4次。

8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4次。

检查项目各参建单位。

监管范围内,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4次。

9

水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1.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

重点检查涉水案件应立未立”“已立未查问题,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主体、程序、证据等),以及与治安管理、刑事司法的衔接情况。对已处罚的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际情况不定期检查。

10

节水检查

《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九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

检查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用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节水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以及开展节水工作情况。

实际情况不定期检查。

11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稽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6〕第2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四条。

1.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4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查,每个项目不超过1次。

检查项目各参建单位。

监管范围内,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4,项目稽查每个项目不超过1次。

1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年第14号)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1次。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招投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监管范围内,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1次。

1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

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1次。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招投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监管范围内,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1次。

14

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的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1次。

各参建单位。

监管范围内,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1

1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含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6年第30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每个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4次。

检查项目各个参建单位。

监管范围内,每个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4次。

16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般设计变更核备或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62号)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第十九条。

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4次。

检查项目各个参建单位。

监管范围内,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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