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阿坝州
医疗保障局对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针对同一企业一年不超过2次。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根据国家、省工作安排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
对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针对同一企业一年不超过2次。
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欠缴和补缴医疗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违法情形的,据实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根据稽核情况采取责令被稽核对象改正、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报请行政部门处罚等措施。
根据国家、省工作安排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3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有权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举报线索、智能监控或大数据筛查线索、媒体曝光等,按照国家、省、州安排部署,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国家、省级飞行检查,州级交叉检查抽查复查,县级日常检查。
4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针对同一企业一年不超过2次。
对药品、医用耗材进行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根据国家、省工作安排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针对同一企业一年不超过2次。
对药品、医用耗材进行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根据国家、省工作安排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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