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07-03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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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阿坝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第八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对辖区内同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求而定。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

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101日正式实施)第三十四条。

对辖区内同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求而定。

1.行政许可与备案;2.劳务派遣行为;3.职业中介活动;4.牟取不正当利益;招聘信息规范;6.信息保护。

1.资质与许可检查,包括证件有效性、审批备案合规;2.业务活动合规检查,包括招聘行为规范、劳务派遣合规、服务台账完整性;3.财务管理检查,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5.信息安全与保密检查,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存储与管理。

3

社会保险稽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年〕第765号)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6号)第二条、第三条。

年度内对同一稽核对象实施稽核不超过两次。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5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如存在举报、投诉等情况,可按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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