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一)负责全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州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州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州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
(二)组织全州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州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州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州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州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州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州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外各类自然保护地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州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外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州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储备林建设工作。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州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州林业和草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研判及信息发送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州林业和草原州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州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州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州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州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州属林业企业监督管理。协助州委组织部指导州属林业企业党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州属林业企业退休人员信访、稳定工作。
(十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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