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管理办法
以下办法经 2025年6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现进行公示发布。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州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公开透明、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做好预算统筹,合理筹 集和使用资金,维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全程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会计核算办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进行核算;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增加核算项目,以满足管理需求。会计核算方法一经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州慈善总会接受阿坝州民政局、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审计局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财务部门是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对州慈善总会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信息反馈等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州慈善总会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财务机构负责会计工作,出纳不得兼任会计工作。 第九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负责监交。 第三章 银行印鉴及票据管理 第十条 印鉴管理: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管理,会计管理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管理法人印鉴章;出纳凭密码购买、保管及签发支票。出纳管理网银操作员U盾,财务负责人管理网银复核员U 盾,根据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后的支付凭证,方可办理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支出业务。 第十一条 银行支票管理: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以便备查。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票据管理办法,不得填开空头支票。在日常工作开支中,各部门原则上不得领用转帐支票。 第十二条 捐赠专用票据管理: (一)财务部门专人通过四川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领购《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并作好发放和回收登记。 (二)捐赠专用票据的使用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四)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确认相关物资价值并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五)通过网络或银行转账捐赠款项的,应在款项捐出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州慈善总会索取捐赠票据;未索取票据 的或者是超过时限的,州慈善总会汇总开具捐赠人为“爱心人士”的捐赠票据并对外公示。 (六)捐赠票据应详细记录捐赠人名称及信用代码、捐赠金额、限定项目名称;未指定公益项目的,统一开具为“非限定性捐赠”;捐赠物资的应注明物品名称、型号、单价等信息。 (七)票据捐赠人应与缴款人一致,票据捐赠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应提供缴款人签字或盖章的说明资料,票据一经开出,不得进行随意退票或更换,因错开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票据的,可由捐赠人提出申请,最长时限不超过3个月。 第四章 现金及银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银行账户,自觉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禁设外账、小金库。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捐赠现金支出仅限于现场资助个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金额;捐赠款不预留备用现金,确需现金支付应提前2日向财务部门申请。月末,出纳应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监盘。 第十五条 需要开设网络收款账号的,由业务经办人员逐级申请,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务副会长审签向财务部门报备,包括网络账号名称、密码、注册人及注册电话。网络账号只用于收取网络捐款,款项只能对应州慈善总会银行账户,除支付本网络账号手续费外,不得用于支付任何款项。账号由业务人员管理与维护,账户资金提存及核对由出纳执行。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州慈善总会可以在保证足额支付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的前提下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应符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十七条 在确保保值的前提下,州慈善总会可以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慈善信托类金融产品。 第十八条 购买第十六条规定的金融产品,100万以内(不含100万)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100万以上(含100万)的重大投资应由理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十九条 州慈善总会不允许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十条 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州慈善总会非限定性资产进行管理,合同约定限定用途的收益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管理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州慈善总会投资应选择中国境内信誉度较高的机构或购买保本型资产管理产品为主。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的投资损失,应追究违规投资责任。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捐赠收入按捐赠人捐赠意愿分为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 (一)凡收到货币性捐赠,必须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性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现金按规定存入银行账户,专款专用。 (二)收到的非货币性捐赠,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 定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性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并根据收到的非货币种类进行记账。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以确认。 (三)收到的字画捐赠时,向捐赠人开具捐赠证书,物品登记入库 ,由办公室管理。拍卖时,按收到拍卖款扣除税费后向拍买人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性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四)捐赠资金产生的利息:是指银行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或捐赠款理财所得收入,除捐赠人有特殊指定外,按非限定性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提供服务收入:州慈善总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纳税,项目结余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 政府补贴收入:政府拔入的经费补贴,根据性质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按资金指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分类核算收支,对限定性收入应根据资方要求按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第七章 捐赠款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限定性捐赠款支出是指捐赠人指定了用途或设置了时间限制的捐赠支出。包括:本州慈善总会下设的专项基金的捐赠;对州慈善总会发起或公募支持的公益慈善项目的捐赠;捐赠人有特定指向的其他捐赠。 第二十九条 非限定性捐赠支出是指将未指定用途或时间限制的捐款用于公益慈善项目,应事先通过立项审批,立项申请中须明确具体执行计划、第三方机构的选择流程、预算资金等。 第三十条 由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执行的公益慈善项 目,款项采用分期拨款,预留尾款不得低20%,在项目结项后支付。项目直接指向受益对象、已实施完成、实施周期较短、情况较紧急等情况,可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受托代理其他公益机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专项专用,专项核算。 第三十二条 公益项目资金拨付以捐赠协议、拨付申请为依据,经办人填制《资金拨付单》,财务会计审核,秘书长复审,常务副会长审签呈会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拨付。 单笔拨付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定向公益项目,会长审批后需经理事会审议拨付。 单笔拨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非定向公益项目,会长审批后需经理事会审议拨付。 第三十三条 收到的物资捐赠按照《物资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登记和发放。发放应回收由受助人提供的签收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当年的业务活动成本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的70% ,捐赠人设置了时间限制的除外。 第八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州慈善总会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工作经费、其他费用,其中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人员工资参照阿坝州民政局相关标准制定,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理事会,办公室考核编制工资表,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办公室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等。 第三十七条 差旅费等其他费用标准参照阿坝州民政局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财务会计审核,秘书长复审,经常务副会长审签呈会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拨付。 第九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州慈善总会的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及捐赠物资两大类。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金额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实物资产;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包括自购、上级拨入、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 第四十一条 捐赠物资是指接收的用于公益活动的物资,接受捐赠物资应确保质量、安全等,并符合公益慈善需求;办公室专人负责捐赠物资的收发工作,保留物资流通及受益人签收相关的依据。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项收入和支出需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三条 每年年初应根据上年资金余额情况、本年度预计收入情况和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财务预算方案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对于支出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应提出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十五条 当年支出事项需要迫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事项资金在20万元(含)以内,需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单个事项资金在20万元以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年终要做好财务决算工作,编制决算报告,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情况,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月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报表、现金流量表、项目收支情况表、财务报表分析等。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由秘书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签,经会长审批后可对外报送。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州慈善总会应按年度向理事会提交财务年度工作报告,报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条 监事会全过程监督州慈善总会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州慈善总会理事会换届、法人或重要负责人离任,需邀请第三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上报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年度支出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0%且大于50万元的、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公益慈善项目应进行项目独立审计,并形成独立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州慈善总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 第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含备查帐簿)、财务报表、财务计划、财务分析等会计核算专业的文字、图表和电脑软盘资料 。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由州慈善总会财务部负责管理, 由主办会计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 则》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类装 订成册或整理成卷、编制目录及序号进行登记,严防毁损 散失和泄密。 年度的会计资料归档时间为次年的3月底以前。 第五十六条 州慈善总会各部门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 ,必须经财务人员接待查阅。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 ,如有特殊情 况需要,须经财务负责人核实,秘书长审核经常务副会长批准后方能外借或复印并办理有关手续,外借期间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拆散原卷 册 ,要限期归还。 第五十八条 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保管期限为30年;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第五十九条 《公益性捐赠票据》《会费收据》《往来结算票据》等收据存根保存期限为5年,按财政票据管理方法核销和财政要求统一销毁。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阿坝州慈善总会所有。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经 2025年6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项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以下简称 “总会”)项目的科学设计和规范管理,确保公益慈善项目顺利实施,增强项目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章程》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的项目是指在总会立项通过且资金由总会支出的公益慈善项目或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总会所有公益慈善项目的管理。
项目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慈善活动。
项目始终坚持以对受益人负责、对捐赠人负责、对慈善事业发展负责为宗旨,摸清慈善需求、引导慈善投入、创新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加强慈善监督、弘扬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等。
项目应当符合总会章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项目类别分为定向捐赠类项目、非定向捐赠类项目。
(一)定向捐赠类项目:指捐赠人与总会约定捐赠财产使用时,明确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项目或活动。
(二)非定向捐赠类项目:指捐赠人未与总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需由总会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项目或活动。
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刊登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公益慈善项目。
根据总会宗旨,以社会实际需求为原则,主要征集符合项目范围的公益慈善项目。项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和社会价值。
各级社会组织、机构等均可作为项目申报方。申报时应按总会要求填报《项目申报表》,附相关申报材料,并确保该项目真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总会将由项目所属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征集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项目规模、资金来源或筹集渠道、可持续性、实施后社会效应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提升、包装,并报经项目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性质纳入总会项目储备库。入库的项目应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向申报方说明原因。
项目的储备有效期为两年,项目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超过有效期的项目需重新进行申报、评估、审核。
根据项目供需要求,寻求合作伙伴,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项目目标,公开项目内容,实现信息公开。
通过项目发布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及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以入库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类别分类发布各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建设规划、资金来源及需求、参与及合作方式、评估结果。
结合对外发布的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吸纳社会资源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项目属于总会储备库的公益慈善项目或按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
公益慈善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公益特性:项目重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所要实现的目的必须是非营利的。
(二)明确目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目标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动。如因外部或内部因素发生变化造成项目目标发生实质性变动时,应确立为新的项目。
(三)资源成本:项目运作所需的各种资源是有限的、可列举的。如存在未到位且无来源保障措施的资源时,该项目不予立项。 (四)实施时间:项目实施过程是相对短期的,在项目执行计划中应有明确的项目起止时间,并具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项目的立项主要分为立项申请、立项论证、立项审批三个阶段。 (一)立项申请 由项目申请人向总会提交《立项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任务、项目目标、项目执行人、项目成本(可用资源及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含执行计划、宣传计划、监督评估计划、总结推广计划、信息公开计划、信息反馈计划)、立项依据等相关内容。
项目目标和实施计划的确定包括:
1. 捐赠人已确定具体目标的,按协议约定实施项目。
2. 捐赠人限定资金使用方向的,由项目专员根据捐赠人意愿,通过开展项目调研或从项目库中选择相匹配的项目,提出实施方案。
3. 捐赠人未提出限定性意愿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总会年度工作计划,选择适当项目予以实施。
4. 项目执行人为项目专员的,由项目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执行人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 项目经费是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相关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包括:项目直接支出和项目管理费用,项目直接支出是指项目开展所必需的人员经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用;项目管理费用是指项目监督、项目评估、项目审计及项目管理等所必需的费用。项目管理费用应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开支,具体列支比例和支出范围及标准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二)立项论证
1. 论证方式:50万以下的项目由总会评审组论证;50万以上项目由专家评审组论证;论证可采取线上或线下论证方式。
2. 论证内容:主要是论证项目是否具备立项条件、《立项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3. 论证结论:对项目作出 “符合条件,同意立项” 或 “部分条件不符合,整改后再评审论证”、“不符合条件,不同意立项” 的书面结论。
4. 评审组成员:包括秘书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5. 专家评审组成员:包括总会秘书处成员及专家库专家,外部专家应占一定比例 。
(三)立项审批 审批流程:由项目管理部门发起立项审批程序,50万以下的总会储备库公益慈善项目和100万以下的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立项由秘书长复审,常务副会长审签呈会长审批。 超过以上金额的项目立项,需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由会长签批拨付。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计划执行,做到公开、公正。项目执行计划与《立项申请书》中的项目实施计划一致的,按原计划执行;项目执行计划与《立项申请书》中的项目实施计划不一致的,需提交详细的执行计划并按照立项程序进行审批。
(一)项目确定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执行落实,由项目具体执行人制定项目推进计划,具体推进计划应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编制。 (二)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含志愿者),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专家,对项目的所有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三)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逐项落实到位,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应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和新的计划,按照总会工作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密切关注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如发现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符时,需根据实施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需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标确定承办单位,并签订《项目服务协议》。 包括联合劝募项目和支持公益创投类公益项目。应对委托方进行资格验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签订《项目委托协议》。 项目专员应对项目执行进度跟进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方案的执行时间、进度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的不同,经研究后报总会领导批准;定向项目应征求捐赠人同意方可调整。对于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项目执行工作的,总会有权取消或终止项目合作。
(一)捐建项目:不同金额规模的捐建项目,明确验收主体和流程,验收完成后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并提交总会领导阅批或相关会议审议。
(二)物资捐赠项目:物资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供应方提供质量保障相关依据,由项目执行人负责检查,并明确物资相关要求 。
(三)公益服务类项目:应组织或聘请第三方进行服务验收。 由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项目材料,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按照项目立项确定的宣传计划执行。
(一)按照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书面约定实施完成的项目。
(二)未按照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书面约定实施完成的,但根据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书面约定可以结项的项目。
(三)其他经总会认定可结项的项目。
(一)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书面约定进行项目评估,捐赠人明确要求或确有需要的项目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合格后予以结项;项目审核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具体经办部门应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项;项目未按约定执行且拒不整改的,项目资金可拒不予拨付。
(二)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完成的项目,项目具体经办部门可提出结项建议,经总会相关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予以结项。
项目实行绩效管理。从项目目标、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提高财产使用效益,增强项目社会效益。
项目执行前,应制定科学、合理、明确的绩效指标;项目执行中,根据项目需要在关键节点开展督查,适时进行项目反馈;项目执行后,加强对项目的结项管理,不断总结项目的经验与成效。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应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禁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应为到账资金,或已签订捐赠协议或捐赠合同等书面约定,且明确承诺捐赠的资金。
《项目服务协议》或《项目委托协议》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约定资金拨付,在项目执行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项目已实施完成、实施周期较短、情况较紧急等情况,可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
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基本资料包括: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协议、项目结项资料或项目总结(报告)等;项目资金量较大、周期较长、关注度高等情况下,可视实际情况提供审计报告、阶段性进展(报告)、评估资料等;项目涉及采购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项目涉及采购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规范采购管理,做好采购验收,完整妥善保管采购过程资料。采购流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购产品和服务等应符合国家质量、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和标准,涉及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产权归属。
项目终止后捐赠资金有剩余的,按照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书面约定处理;未约定剩余资金处理的,根据《慈善法》要求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监督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实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项目可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座谈会、专项质询等方式,梳理分析风险点,强化对项目流程、财务管理及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内部监督检查。
项目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并督促推动整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责令项目限期整改,并进行书面报告;涉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督查、执行、结项等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项目档案的立卷和管理工作,保障资料完整、保管规范。
总会管理的项目档案参照总会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明确档案时效、归档范围、登记制度等内容 。
本制度经2025年6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本制度解释权归阿坝州慈善总会所有,适用于阿坝州慈善总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阿坝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慈善总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总会接收的党委及政府部门资助、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特别法人及个人等定向捐赠,根据捐赠方意愿或根据总会自身发展需要设立的,专门用于符合总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某一项慈善事业的基金,在总会一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且持续注入的资金。 第三条 总会专项基金分为冠名基金、社区基金与公共基金。其中: (一)冠名基金是指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其中:个人冠名基金捐赠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万元,首次注入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企业(单位)冠名基金捐赠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首次注入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 (二)社区基金是基金发起人或设立方根据社区自身发展需要申请设立,专门用于推动社区发展的基金。社区基金首次注入金额不低于1万元。 (三)公共基金是指总会自身根据发展情况设立,专门用于符合总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某一项慈善事业的基金。 第二章 基金名称 总会自行设立的基金由总会自行命名。其他基金名称由基金发起人或设立方和总会协商确定,基金名称均使用带有总会全称的“阿坝州慈善总会·££££基金”规范名称。对外应使用规范名称。基金名称不得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基金的名称应有限定性,可选择基金设立方的简称、商标或品牌缩写作为基金名称关键字,不能仅使用某一领域的宽泛名称。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设立年限最短不少于三年,一般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基金开展的项目仍在执行中的,根据项目执行周期自动延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有意向设立基金的发起人可委托设立方向总会提交《基金实施方案》《基金设立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提交基金发起人和设立方法人登记证书或特别法人证书、开户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总会收到申请资料后予以初审评估,初审评估无异议后提交总会会领导进行审议。 第七条 审议通过后,总会向基金发起人发出《关于同意设立基金的函》,并负责与基金发起人或设立方签订《基金合作合同》。 基金发起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基金合作合同约定,注入启动资金。总会向基金发起人颁发基金标识牌,基金正式成立。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账户或刻制印章,未经总会同意,不得擅自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专项基金可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收取管理经费。管理费用具体收取比例以协议约定为准,可从专项基金中直接列支,也可由基金发起人另行捐赠,积极响应总会号召,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进行捐赠、救助帮扶的,不予收取管理费。 第十条 根据专项基金规模和使用要求,基金发起人可向总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监督、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社区基金使用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总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符合基金设立签署的合作协议; (四)设立有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专项基金使用方向须符合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要求足额、及时划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资金。 第十三条 总会根据管理需要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总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专项基金损害总会形象或谋取私利,如出现在社会上给总会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坏总会名誉等行为,总会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基金的注销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基金可进入注销程序: (一)基金合作期满,基金发起人不愿意再续签基金协议的。 (二)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 (三)基金一年以上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四)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五)基金发起人方与总会协商同意注销的。 (六)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委会在运作基金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而进入基金注销程序的。 第十七条 总会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注销基金的,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发起人和总会在符合慈善目的的前提下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无法联系到基金发起人,总会将通过官网公示进行通知,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之日为基金注销之日。 第十八条 总会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决定注销基金的,将向基金发起人基送达基金注销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基金正式注销,基金内剩余资金由总会用于其他慈善项目。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无法向基金发起人送达,总会将通过官网公示进行通知,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之日为基金注销之日。基金注销后,总会有权对基金发起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基金发起人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基金注销后,基金发起人不得以基金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严禁总会的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总会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其修订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其解释权归阿坝州慈善总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 6月30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基金且协议期未满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章程》的基础上,按原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协议期满后仍需继续设立基金的,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协议。
阿坝州慈善总会·阿坝州妇女联合会 “爱润阿坝·净土春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阿坝州群众工作“石榴籽”工程,做深做实“石榴籽”工程六大行动,聚焦困境妇女儿童群体,加大对关心关爱力度,不断夯实建设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阿坝典范的坚实基础,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通过“爱润阿坝·净土春晖”基金的筹建,对全州困境妇女儿童,实行“动态管理+常态帮扶+精准救助”,同时也为热心支持本领域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与个人搭建捐助与合作的平台。为规范“爱润阿坝·净土春晖”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章程》及设立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设立方为阿坝州妇女联合会,基金主要用于帮扶困境妇女儿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金仅限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 (二)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精准救助原则。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的群体。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规范本基金的运作及使用,设立“爱润阿坝·净土春晖”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以下单位组成:阿坝州妇女联合会(3人)、阿坝州慈善总会(2人),管委会总人数为5人,设主任1名(由州妇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2名(州慈善总会、州妇联分管领导各1名)。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审批救助方案和资助金额; (三)监督基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募捐活动; (五)定期公示基金收支情况; (六)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州妇联:负责项目策划和具体实施;联合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审核救助对象资格;开展项目宣传推广。 (二)州慈善总会:负责基金账户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进行财务核算;组织年度审计。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账户管理 (一)在州慈善总会设立“爱润阿坝·净土春晖”基金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基金。 (三)基金孳息纳入本金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基金来源 (一)资金规模 启动资金为100万元。由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捐助、慈善资金和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 (二)基金补充机制 为保证基金延续性,基金余额低于3万时对基金进行补充,补充渠道主要包括: 1.社会捐赠; 2.基金收益; 3.财政补助; 4.其它合规资金。 第九条 募捐程序及方法 州妇联、州慈善总会应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募捐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十条 各县(市)、乡(镇)、村(社区)做好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负责政策宣传到户、组织申报、审核工作等。 第四章 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使用对象为困境妇女儿童,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阿坝州户籍; (二)群众工作“石榴籽”工程爱心爸妈行动确定的“五类”困境儿童少年中,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体; (三)因病、因残、因灾、因学等原因,暂未纳入群众工作“石榴籽”工程爱心爸妈行动,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儿童少年; (四)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妇女; (五)困境妇女儿童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人道救助关怀帮扶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帮扶范围: (一)生活不勤俭、好逸恶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违法犯罪或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有其他不适合情形的。 第十三条 确定救助对象 根据受助对象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由管委会主任组织召开管委会研究最终确定受助名单。 第五章 救助基金发放标准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发放标准: (一)助学类救助 实行一年一申请制,每年春季或秋季申请助学金,开学核实学生在校情况后予以兑现。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按3000元/人/年标准进行帮扶,高职高专(专科生)按4000元/人/年标准进行帮扶,本科按5000元/人/年标准进行帮扶。 (二)健康保障类救助 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自付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自付费用的15%进行援助;自付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20%进行援助;自付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25%给予援助,但最高援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困难类救助 因遇火灾、洪灾、泥石流、车祸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根据实际受灾程度,按照3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实行一次性帮扶。 (四)补充规定 殊情况需突破救助标准的,应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审议。 第六章 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申请程序: 困境妇女由本人履行申报手续;困境儿童少年由监护人履行申报手续;困境妇女、困境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因故无法或不能履行申报手续的,爱心爸妈有发现报告义务,可以代结对儿童少年履行申报手续,申请关爱资金。每季度申报事项由州妇联发布公告,经个人申请、审核对接、社会公示、材料备案等程序,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集中拨付救助金。 (一)申请资金: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爱润阿坝·净土春晖”基金困境妇女儿童救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人残疾证、低保证或所在村(社)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原件,加盖镇(乡、居委会)公章;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出院结算票据复印件等; 4.获得国家司法救助证明材料; 5.与身份姓名相符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以及开户银行信息,申请在复印件上重抄银行账号并签字确认; (二)基金审批:基金经管委会审核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州慈善总会下拨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认定。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帮扶条件的,由分管副乡(镇)长签批后,将申请人填写的《“爱润阿坝·净土春晖”基金困境妇女儿童救助资金申请表》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县妇联进行复审。认为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县(市)妇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复审申报材料,复审时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等,对符合帮扶条件的,提出拟救助金额建议报州妇联审批。对不符合帮扶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申请人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八条 程序 1.资金发放:实行“州妇联初审+基金管委会终审”双审制,救助金直接汇入申请人账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话或实地回访。 2.档案管理:所有申请、审批、财务凭证等资料须妥善保管,确保全程可追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受理办件人员接到困难妇女儿童救助申请后,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审查办理; (二)不得泄露受助人的隐私; (三)不得收取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救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把关不严、工作不实,致使专项基金错发、漏发、多发,严禁挪用、截留、侵占资金,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助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救助的,应当追回帮扶救助基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慈善总会、州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爱润阿坝·净土春晖”基金 困境妇女儿童救助资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型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居住/户籍地址 婚姻状况 申请事由 就业情况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成员情况 与本人关系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 联系电话 申请帮扶 救助的原因 村(社区)认定 结果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 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县妇联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审签人: 盖章 年 月 日 州妇联分管领导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委员会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州慈善总会资金拨付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爱润阿坝·净土春晖”基金困境妇女儿童救助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乡(镇)政府、县妇联、州妇联、州慈善总会各存一份; 2.“帮扶救助原因”应包括帮扶救助的困难主体、困难原因以及解决困难的情况; 3.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 4.此表A4纸双面打印;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困难情况证明(镇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医院病历、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获得国家司法救助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阿坝州慈善总会“爱润阿坝”帮困助弱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州慈善总会“爱润阿坝”帮困助弱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州委印发《关于群众工作“石榴籽”工程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阿坝州慈善总会“爱润阿坝”帮困助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指通过社会捐赠为主、政府资助为辅,主要用于阿坝州户籍困难家庭帮扶资金。基金以募捐为依托,以慈善项目为载体,引导社会各界慈善力量广泛参与帮困助弱工作,不断延伸慈善服务基层触角,助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阿坝典范,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条 阿坝州慈善总会“爱润阿坝”帮困助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阿坝州民政局发起,设立在阿坝州慈善总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单设账号,进行专账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服务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是指阿坝州范围内,由各县(市)乡镇(社区)实地入户调查核实,相关数据信息比对,遇困情形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各类身份遇困群众。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一)暂不符合政策救助的对象 1.县(市)乡镇(社区)实地入户调查和信息比对核实认定,因户籍、家庭财产等原因暂不符合低保等政策,但确有急难困难的家庭(个人)。 2.社会公认、社会公德、社会价值导向认定需要关爱帮扶,经县(市)民政部门或乡镇(社区)实地入户调查和信息比对核实认定,需要帮扶的家庭(个人)。 (二)政府救助不足的对象 已给予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等政府救助,但费用缺口仍然巨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个人)。 (三)政策现金救助已到位 但仍需要关爱陪伴、心理慰藉、居家环境改造、能力提升、危机介入、儿童庇护、医疗扶助、社会融入等持续性服务需求的家庭(个人)。 第三章 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五条 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以社会捐赠(包括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团体、社会组织、个人自愿捐赠)为主,依法依规面向社会各界开展线上线下资金和物资募集;政府注入资金为辅。 (一)定向捐赠收入:是指捐赠人指定了受益对象或具体项目内容,捐赠至本基金的收入。 (二)非定向捐赠收入:是指捐赠人捐赠至本基金,但未确定具体用途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收入:政府类资金收入。 (四)其他收入:应计入本基金的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六条 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主要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定向捐赠募得的财产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使用。 第七条 基金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基金接受物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捐赠收入;如不能提供有关价值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第八条 基金的支出范围 (一)对阿坝州范围内,符合低收入条件,政策救助不足的遇困家庭(个人),适度提供一定的资金援助。 (二)对符合低收入条件的遇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重残患者、务工不着临时遇困等特殊人员,适度有针对性地设置服务项目,支持由慈善公益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为其提供访视照料、居家环境改善、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专项服务类救助。 (三)基金的管理费用根据基金支出金额按比例提取,提取比例为1%。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审计、行政性工作支出以及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各类交流培训等。 第九条 基金支持项目主要聚焦四大领域,项目的策划、包装、推介要紧扣现实需求、结合区域实际(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以实际需求为准): (一)“爱润阿坝”帮困助弱项目 聚焦共同富裕示范引领,实施“爱润阿坝·美好生活”慈善项目。阿坝州位于四川省西北部,地理环境复杂,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尤其是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问题较为突出。阿坝州存在大量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包括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低收入家庭等,他们在医疗、教育、生活等方面亟需帮助。 根据城乡困难居民、残疾人、优抚对象、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开展济困保障、助残助医、就业帮扶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着眼城乡居民生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解民忧、暖人心、办实事,帮助城乡居民改善基本生存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指数。 根据困难老年人生活需求组织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养、志愿服务、应急救助、法律维权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活动,提供助餐服务、适老化改造、陪护照料、助医助浴等多种形式的适老服务,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残疾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的现实需求。开展身心健康、家庭教育、早期照护等活动,广泛开展托育托幼、阅读启蒙、健康工程等关爱活动,提供多元化成长成才支持,促进未成年人正向发展。 (二)“爱润阿坝”乡村振兴项目 聚焦乡村振兴示范引领,实施“爱润阿坝·乡约幸福”慈善项目。2025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五年过渡期最后一年,也是阿坝典范建设开局突破之年。慈善事业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和支持作用,通过资源整合、项目创新和公益力量的有效引导,能够为乡村发展注入新动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根据州委“1610”系统部署,以慈善项目为牵引精心策划、包装一批以产业培育、乡村旅游、基础设施为主的公益帮扶项目,通过慈善项目撬动政府、企业、社会多方资源投入,形成“公益+市场+政策”联动机制。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阿坝典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三)“爱润阿坝”生态补助项目 聚焦生态文明示范引领,实施“爱润阿坝·美好家园”慈善项目。阿坝州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是全国 “两屏三带” 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核心区域。黄河干流上游流经四川省全部在阿坝州境内,涉及阿坝、若尔盖、红原、松潘四县,干流河长 174 公里,流域面积1.7万平方公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存在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湿地退化等诸多问题。 根据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困难群众现实需求和《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要求,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州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绿色生活、低碳减碳、节能环保、动植物保护等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助力若尔盖国家公园建设,深化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并给予补助及鼓励。引导他们从“要我保护”变成“我要保护”的主动参与效果。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阿坝典范。 (四)“爱润阿坝”应急救助项目 聚焦灾害应急示范引领,实施“爱润阿坝·美满人生”慈善项目。阿坝地形地貌多样、地质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冬春防火、夏秋防汛、四季防地灾、全年防地震。” 被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是地质灾害防治、生态减灾、综合减灾和民族地区减灾防灾的重要基地,也是国家防灾减灾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各类灾害频发,因灾致残、致病、致困等问题突出,救助范围大、人群广、时间长。 根据受灾困难群众的迫切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求,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自愿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医疗帮助、心理辅助等多种形式的应急活动。为受伤群众提供免费治疗和药品。为受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助金,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提供现金或物资支持,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组织医疗队伍前往灾区,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并组织心理咨询师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缓解灾害带来的心理创伤。重点关注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专门的救助服务。 第四章 基金使用原则和流程 第十条 基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捐赠方意愿和助困对象的实际需求,且须符合阿坝州慈善总会有关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用于阿坝州域内的各类低收入遇困人口,不得用于其他无关活动。 (三)公开公正公认原则。基金的使用信息要公开,标准要公正,对象要符合救助政策或社会公德或社会价值导向公认的要求。 (四)多样性慈善公益原则。基金的使用要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满足其在资金援助、访视照料、居家环境改善、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多样性需求。 第十一条 基金根据资金收入来源不同,其使用流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捐赠人定向捐赠的资金。按捐赠人意愿定向使用。 (二)非定向捐赠及其他收入的资金。项目资金方案经“基金管委会”审核后,参照本管理办法和阿坝州慈善总会相关制度的要求实施。 (三)政府资助的资金。对可由政府资助购买的服务类需求,项目资金方案经“基金管委会”审核后,参照本管理办法和阿坝州慈善总会相关制度的要求实施。 “基金管委会”议定同意后,阿坝州慈善总会按照财务管理流程拨付资金到指定账户。任务完成后,承接项目的单位(机构)需提交结项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通过阿坝州慈善总会指定的信息平台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及活动应参照阿坝州慈善总会相关制度的要求实施。不同类别的项目资金拨付资料在具体合作协议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再做进一步明确完善。 第十三条 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非项目执行所需的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等工资性支出; (二)弥补社会组织亏损和偿还债务、缴纳罚款罚金; (三)固定资产购买、维修办公场所; (四)对外投资; (五)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基金单独设立阿坝州慈善总会“爱润阿坝”帮困助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成员构成 基金管委会由阿坝州民政局、阿坝州红十字会、阿坝州慈善总会及县(市)慈善会及大额捐赠方共同构成。(原则上为单数,一般不超过7人,具体参与人员由大额捐赠方、基金设立方和总会共同商确)。“基金管委会”人员确定及变动需通过双方书面授权、认可。 阿坝州民政局主要负责制定出台基金管理办法,全面统筹项目的具体执行,指导州、县(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会及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落地执行,引导链接行业优质资源,提供赋能培育和募款支持,加强项目推广宣传。 (二)实施单位职能职责 1.阿坝州慈善总会。阿坝州慈善总会对基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并公示。支持项目全面推广,动员多方力量为项目执行提供资金、人才、资源等基本保障,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创新项目运作模式,具体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备案、发布以及线上线下的筹款。 2.各县(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会。各县(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会要积极响应、主动作为,积极联络省、内外对口帮扶单位、东西部协作单位、爱心企业及个人、乡镇(社区),根据城乡居民实际需求策划组织项目、链接资源,签订(认领)项目协议,推进项目实施。广泛动员志愿者团队、社会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项目,不断提高项目影响力和公众参与度,扩大慈善同心圆。 3.相关部门。纳入本基金相关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参照各县(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会职能职责执行。 (三)基金管委会职能职责 1.确定每年基金捐助方案; 2.接收救助项目方案或救助对象申报材料; 3.审查救助项目方案、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及审定资助金额; 4.向阿坝州慈善总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拨款; 5.要求阿坝州慈善总会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公示公开; 6.协助开展基金筹集工作; 7.管理基金有关档案、组织有关慈善宣传活动、开展政策宣传和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在各县(市)民政局设立联络处,负责协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困难家庭和困难个人的核查及基金筹集的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的收支情况、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等信息需按季度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一)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慈善中国)公开; (二)在“爱润阿坝”智慧慈善小程序公开; (三)在官方允许的其他信息平台公开。 第十七条 阿坝州慈善总会具有对项目资金所支持项目的评审、项目进展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检查的权利。发现下列情况的,终止向该项目拨付剩余款项,并视情况追回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 (一)项目资金被用于与项目无关或者严重超出规定范围开支的; (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已在他处申报并立项,重新包装后再次申报的; (四)其他违反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第六章 基金救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困难家庭: (一)家庭收入水平低于阿坝州规定的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需要长期治疗和照料。如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并非所有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家庭都能认定为困难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力或失去主要收入来源,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支撑家庭生活。 第十九条 申请救助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金额(含银行存款和现金)超过1万元的; (二)拥有车辆价值5万元以上的; (三)经商办企业,年总收入超过15万元的; (四)拥有自建房或商品房总计2套(栋)及以上的; (五)拒绝配合调查人员核实相关情况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条 因重大疾病导致困难家庭的成员住院或慢特病门诊产生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后,困难群众(家庭)仍难以承担自负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帮扶: (一)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0%给予救助; (二)自负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给予救助; (三)自负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 第二十一条 困难家庭的成员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无第三责任主体或未找到第三责任人的,救助标准参照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有第三责任人,但第三责任人也是困难家庭,无力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参照第二十条规定减半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困难家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发生重大财产损失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照50%给予救助,救助资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已获得相关补偿(赔偿)的予以扣除相应的救助金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同时造成人员伤害的,救助标准参照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贫困家庭脱贫后,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经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特殊个体给予救助。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导致困难的家庭,采取特殊个案方式予以救助。 第二十五条 因学困难的家庭,受其他渠道帮扶后,仍然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帮扶: (一)中专及大专学生,每人补助3000元/年;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每人补助50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对事实无人赡养的老人和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因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困难的,救助标准参照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在享受相关政策救助后仍然有困难,由基金管委会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以上救助事项按年度计算,同一事项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救助,不得重复申请。如出现救助资金低于规定标准的,视实际情况,可酌情给予救助。 慈善项目实施主体在制定项目方案过程中可参考基金管理办法中的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救助范围及标准,具体以慈善项目执行方实施方案为准。 第七章 基金申请资料和救助流程 第二十九条 困难家庭申请救助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州、县(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会及项目实施相关部门项目申请表;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1.因病申请救助,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住院结算清单》《慢特病门诊结算清单》及其受到救助的说明情况; 2.意外伤害申请救助,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无第三责任主体或未找到第三责任人的证明材料,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住院结算清单》、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和救助的情况; 3.自然灾害申请救助,需提供相关部门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和救助的情况; 4.其他特殊原因申请救助,需提供特殊原因导致困难的证明材料; 5.有特殊捐赠条款的与捐赠方以协议约定形式开展执行。 第三十条 救助流程: 县(市)慈善会与州慈善总会联合募集的资金由各县(市)乡镇(社区)联络处对困难对象进行初步核实,填写《阿坝州慈善总会“爱润阿坝”帮困助弱基金入户核查情况表》报各县(市)民政局、红十字会以及慈善会初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统一汇总呈报基金管委会,经基金管委会审核后由阿坝州慈善总会下拨款物至各县(市)慈善会,并由各县(市)慈善会组织实施。 第八章 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未使用的资金可以合理安排在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政府资助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除外),提高专项基金收益。基金保值增值事宜,由基金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用于民间借贷或其他投资。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以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非货币形式捐赠,且无法直接用于受益人的,可以与捐赠人共同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捐赠物进行价格评估,通过义卖、义拍等方式将捐赠物变现,变现后按实得资金存入基金。 第九章 基金终止 第三十三条 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基金进入终止程序: (一)基金完成使命或不再有与基金设立目的相关的需求时; (二)基金结余资金低于1万元,且在12个月内未有新的资金注入时; (三)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 第三十四条 终止基金时,由基金管委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基金终止后,不得以该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募捐等相关活动。 第三十六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管委会形成决议,用于发展阿坝州慈善公益事业。 第十章 基金资料归档 第三十七条 基金涉及的所有项目、活动等档案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一份),正本由阿坝州慈善总会管理,副本由涉及项目的县(市)民政局相关业务处室管理,电子版由相关捐赠方备存。归类建档,一项一档。有条件的情况下,需将所有资料归档到数字档案中。 第三十八条 归档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基金年度计划、报告、预决算,项目申请书、立项审批、实施、评估、监管全过程资料及项目执行报告、预决算报告,捐赠协议、资金申请审批表、拨款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阿坝州慈善总会负责解释,基金管委会可以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5年6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项目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范围
第五条 项目宗旨
第六条 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七条 项目分类
第三章 项目征集储备
第八条 征集方法
第九条 征集范围
第十条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
第十三条 储备时效
第四章 项目发布推介
第十四条 发布目的
第十五条 发布方式
第十六条 发布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推介
第五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八条 立项范围
第十九条 立项条件
第二十条 立项程序
第六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原则
第二十二条 总会自行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外发包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委托实施项目
第二十五条 进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宣传管理
第七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八条 结项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结项程序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管理流程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 资金来源
第三十四条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料要求
第三十六条 采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剩余资金处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监督原则
第三十九条 内部监督
第四十条 外部监督
第四十一条 问题处理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 档案规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实施日期
第四十五条 解释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