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登记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及《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展全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登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完成后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登记工作采取集中登记和日常受理相结合的方式。
二、登记时间
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前。
三、登记范围
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包括在我州注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登记资料
(一)《阿坝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检测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机构登记的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州外进阿坝州检测机构设立了检测场所的,提供办公及试验场所房产证明,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面积能够满足所从事检测项目的要求;
(五)检测机构在阿坝州开展检测业务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发人、审核人的单位任命文件,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执业证书、劳动合同及本单位近2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带查验码);检测人员身份证、执业证书、劳动合同、本单位近2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带查验码);
(六)从事检测业务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建立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制度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八)业绩材料,包括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目录页的复印件;
(九)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行政上下级关系,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建设单位应当与对应检测资质和参数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合同应明确检测项目、时间、取样和送检的见证单位,见证单位须持有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二)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前,应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内容应包括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参数、检测部位及检测数量、仪器设备、抽测时间等,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长期在我州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在我州设立分支机构进行检测,便于接受监督;跨州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方案应告知工程建设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严格遵守检测方案,应留存从取样到检测全过程影像资料,现场检测必须全过程影像留存,接受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管理。
(三)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检测机构登记的检测项目有增加或变更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登记,增加或变更检测项目重新登记完成前不得开展相关检测活动。
(五)凡被查处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州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未经登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州开展检测业务。
(六)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对检测活动开展抽查检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做好现场调查(勘验)问询记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依法依规移送违法线索,情节严重需吊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阿坝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