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加大民生保障
力度的十条措施

2025-09-28文章来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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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切实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土地与住房供应结构

(一)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结合“人地挂钩、增存挂钩”原则及房地产市场调控需求,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积极推进闲置和存量房地产用地盘活利用。对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32个月的县(市),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去化周期处于18个月(不含)至32个月的县(市),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规模上限。同步优化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供给机制。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积极争取并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政策支持,通过划拨土地集中新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等多种渠道,加快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一步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覆盖范围,重点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等群体,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人员住房需求。各县(市)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定向供应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二、实施多元化购房补贴政策

(三)鼓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阿坝州内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可享受以下补贴:

1.按建筑面积补贴200元/平方米,单套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对符合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按建筑面积补贴300元/平方米,单套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3.购房人之一为阿坝州农村户籍居民的,按建筑面积补贴400元/平方米,单套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上述补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非住宅商品房消化库存。在阿坝州内购买参与购房补贴活动的新建车位、车库并完成网签备案的,每个补贴5000元;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并完成网签的,按总房款2%给予补贴,单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阿坝州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完成产权过户,在政策有效期内购买参与活动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可申领“以旧换新”补贴。若新购住房面积小于原住房,按新房合同价款0.5%补贴,单套不超过0.5万元;若新购住房面积大于或等于原住房,按新房合同价款的1%补贴,单套不超过1万元。

参与补贴房源的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锁定机制,参照本项目近6个月同类房源网签均价合理确定,由开发企业申报并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执行。本政策所称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及各类安置房。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县(市)制定,补贴资金由州、县(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六)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年满16周岁且未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信用良好的人员,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七)优化公积金提取业务。缴存职工购买法拍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多子女家庭(因共同居住需要)租住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在当期执行标准基础上上浮80%,多子女夫妻在不同县(市)分别租房自住的,家庭合计租房提取额度不超过35000元;已婚职工一方申请本人住房消费类提取,只需提供本人所持有的结婚证。

四、加强项目监管与品质提升

(八)全力保障商品住房项目建设交付。持续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支持“白名单”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全力推动项目顺利建设和按期交付。严格执行《阿坝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楼盘烂尾风险。鼓励推行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模式,支持现房销售。

(九)提升人居环境与社区功能。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稳步实施城中村和城市危旧房改造,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和原拆原建。持续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州、县财政配套资金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加快补齐养老、托育、健身、停车、充电、菜市场等设施短板,实施社区绿色生态修补。

(十)建设高品质住房。加强房地产项目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压实开发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按照《四川省好住房评价标准》《四川省好住房设计导则》,推行住宅层高不低于3米,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五、附则

本措施自2025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以往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已明确时限的,按具体时限执行。若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本措施由阿坝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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