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
前言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期间强调:“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垃圾综合处理需要全民参与,我关注着这件事,希望上海抓实办好”。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时指出:“希望这里的老街坊们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2019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生活垃圾分类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要加强引导、因地制宜、持续推进,把工作做细做实,持之以恒抓下去。要开展广泛的教育引导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来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一起来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19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全面启动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2019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对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城乡建设研究院编制了《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本导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基本规定;(四)分类标准;(五)分类投放;(六)分类收集;(七)分类运输;(八)分类处理。
本导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四川省城乡建设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本导则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电话:028-85536400),具体技术内容请咨询四川省城乡建设研究院(地址:成都市马鞍街11号;联系人:周昇;电话:18280096617)。
目录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标准,以及《四川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等文件,结合四川省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1.0.3 本导则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基本原则,为各地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提供技术支撑。
1.0.4 本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除可参考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等装修垃圾,公共绿地、公园等场所产生的植物残枝、落叶和草屑等园林垃圾。
2.0.2 生活垃圾分类。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份、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根据不同的处理方式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行为。
2.0.3 可回收物。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0.4 有害垃圾。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不包括普通碱性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0.5 厨余垃圾。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水产品、畜禽产品内脏等。
2.0.6其他垃圾。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2.0.7 大件垃圾。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³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理的固体废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弃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主要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热水器等家用电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及电话机等电子产品。
2.0.8 装修垃圾。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
2.0.9 园林垃圾。公共绿地、公园等场所产生的植物残枝、落叶和草屑等。
2.0.10分类收集。将分类投放的垃圾按分类要求进行集中收集的过程。
2.0.11分类运输。将分类收集后的生活垃圾通过专用车辆运输至转运站或相应处理处置场所的过程。
2.0.12分类处理。对生活垃圾进行再生利用、生化处理、焚烧、填埋等处理的过程。
2.0.13 分类收集容器。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投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分类垃圾桶、箱等。
2.0.14垃圾投放点。专门用于投放生活垃圾的收集点位。
2.0.15垃圾收集站。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暂放,等待装车运输的场所。
3. 基本规定
3.0.1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明确分类管理目标,制定源头减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健全分类管理保障机制,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3.0.2 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当强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县级城市、县城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自然条件、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的能力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3.0.3 生活垃圾以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类型。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3.0.4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3.0.5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做好与分类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3.0.6 各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设施设备配置应坚持布局合理、卫生使用、节能环保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并与区域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相适应。
3.0.7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水平。
3.0.8 各地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抓好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工作,积极推进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商场,推动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新风尚。
4.分类标准
4.1 分类基本模式
生活垃圾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应当确保单独投放和收集。可回收物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逐步提高单独投放的比例。
4.2 生活垃圾类别
生活垃圾类别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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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垃圾 类别 |
垃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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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可回 收物 |
1.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 2.包装塑料和容器塑料等。 3.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 4.铁、铜、铝等金属制品。 5.旧纺织衣物、鞋帽和纺织制品等。 6.废纸塑铝复合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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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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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 垃圾 |
1.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 2.废旧灯管灯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 3.家用化学品类: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等。 4.废旧水银温度计、废血压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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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厨余 垃圾 |
1. 1.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 2. 2.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 3. 3.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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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 垃圾 |
除上述三种垃圾以外的所有生活垃圾。如: 1.受污染与不可再生利用的纸张:卫生纸、湿巾纸等纸类物质。 2.不可再生利用的生活物品:受污染的一次性用具、保鲜袋、妇女卫生用品、尿不湿、受污染织物等其他难回收利用物品。 3.灰土陶瓷:灰土、陶瓷及其他难以归类的物品。 |
4.3不同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方法
4.3.1居住区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4.3.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实行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上述场所内的公共食堂应当对厨余垃圾进行分类。
4.3.3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实行两分法,即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上述场所内的食堂或餐饮单位应当对厨余垃圾进行分类。
上述场所内产生有害垃圾的单位应当对有害垃圾进行分类。
4.3.4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实行三分法,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上述场所内产生有害垃圾的单位应当对有害垃圾进行分类。
5.分类投放
5.1分类投放基本要求
5.1.1 各地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设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施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区域。
5.1.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尚未有效覆盖的区域,不得要求区域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实行强制生活垃圾分类。
5.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可参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确定原则自行。确定管理责任人后应当在责任区域进行公示。
5.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5.3.1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
5.3.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5.3.3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5.3.4引导、监督单位、家庭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5.3.5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5.4 单位、家庭与个人投放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区域内的单位、家庭与个人应按照当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投放点。
5.5可回收物投放
可回收物宜按照纸类、玻璃、塑料、金属、纺织物,分类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交由管理责任人指定的临时存放点暂存,适时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可回收物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投放装置因地制宜,可采用智能回收箱体。推行“绿色积分”,对分类投放行为给予相应积分奖励。
5.5.1纸类
纸类垃圾(包括废包装物)投放时应折叠、压平、捆牢,若纸箱体积过大,不易折叠压缩,可拆分投放。一次性纸碟、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牛奶盒和果汁饮料盒等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5.2玻璃类
碎裂玻璃制品须单独包装,且包装牢固。
废弃玻璃瓶须撕掉标签、去掉瓶盖、清除残留物、洗净晾干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并应防止破损。
5.5.3金属类
易拉罐、罐头盒等金属包装物宜压扁回收。
金属尖锐物品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或将锐利面钝化后再投放。
5.5.4纺织类
用于捐赠的旧纺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投放至旧纺织物回收箱或自行送到民政部门设置的捐赠点;废弃纺织物应捆牢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污损严重的废弃纺织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6有害垃圾投放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或设置的有害垃圾投放点或临时存放点。有害垃圾投放应保持物品完整性,投放时应注意轻放。
5.6.1 废电池(如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应保持完好;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无汞无害的干电池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6.2废荧光灯管应保持完整、清洁、干燥,防止破损。破碎的灯管应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6.3废弃药品及药具应尽量保持原包装,并应连同包装一并投放。未受污染的纸盒等外包装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5.6.4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空气清新剂、废油漆、废弃化妆品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
5.6.5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对应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5.7厨余垃圾投放
5.7.1 家庭厨余垃圾
居民家庭宜在厨房等地设置2类垃圾桶,用于分别盛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鼓励居民滤出厨余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逐步实现厨余垃圾“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无餐巾纸张”。
有包装的厨余垃圾须去除包装后进行分类投放,包装物须按类别以及是否被污染,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5.7.2餐厨垃圾
单位食堂和宾馆、饭店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安装固液分离、油水分离装置,投放前对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并清除其他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如废餐具、塑料台布、废纸等。不得将餐厨垃圾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的生活垃圾。
各地宜采用规格、尺寸统一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便于台账记录和运输。
5.7.3 其他厨余垃圾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点,有条件的应当将肉类与瓜果蔬菜分开投放。
5.8 其他垃圾投放
5.8.1不得将其他垃圾投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5.8.2按照分类标准无法确认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的生活垃圾,可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分类收集
6.1分类收集容器
6.1.1 总体要求
(1)分类收集容器应有统一的分类标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样式和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规定,可回收物为蓝色,有害垃圾标志为红色,厨余垃圾标志为绿色,其他垃圾标志为黑色。现有的垃圾收集容器颜色与标志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符的应逐步淘汰换新。
(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尺寸和规格可根据实际操作进行调整,标志尺寸可根据收集容器正面面积进行调整,标志尺寸面积不宜小于正面面积的60%。
(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外观整洁、标识规范、密闭性好,同时具有阻燃性、抗老化性、封闭性和耐腐蚀、耐温性。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器可采用智能回收箱体设备,便于建立垃圾溯源机制。
6.1.2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1) 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2)至少应设置1 个可回收物收集点,配置相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3)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并进行监管,至少应设置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
(4)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米。
6.1.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1)应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及教学区域的每层楼梯处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至少应设置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3)食堂和餐饮服务区域,根据餐厨垃圾产量,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6.1.4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1)应在站台、候车(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2)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宜在安检口或者公共场所出入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4)节假日期间应酌情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6.1.5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1)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单独设置,便于投放,可以适当选择设置敞开式容器。
(2)有条件的大型市场可以对肉类、瓜果蔬菜类垃圾分别设置收集容器。
(3)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2垃圾投放点
6.2.1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和收集方式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投放、便于收集运输的原则,合理设置垃圾投放点。垃圾投放点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6.2.2垃圾投放点应按照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类别齐全。
6.2.3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指引牌标识内容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志一致。
6.2.4垃圾投放点地面须硬化并宜采取排水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垃圾投放点加装遮雨棚、洗手池等设施。
6.2.5垃圾投放点的垃圾不得满溢和散落。
6.2.6垃圾投放点应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应采用移动式清洗设备,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
6.2.7垃圾投放点可采用环保屋、清洁屋等形式。
6.3分类收集车辆
6.3.1 总体要求
(1)分类收集车辆应有统一的分类标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样式和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规定。
(2)应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逐步配齐四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车辆。根据各类别生活垃圾的特性和本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车辆的型号、性能、数量等。
6.3.2厨余垃圾收集车辆配置要求
(1)餐厨垃圾。宜选用工信部汽车公告中“车辆名称”一览标识为“餐厨垃圾车”的专用车辆,采用提升倾倒的方式,上门收集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
(2)家庭厨余垃圾。宜选用具有自动提升功能的四轮电瓶车,采用以桶换桶的方式,从居民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点收集家庭厨余垃圾。
(3)其他厨余垃圾。宜选用具有自动提升功能的四轮电瓶车,采用以桶换桶的方式,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活垃圾投放点收集其他厨余垃圾。
6.3.3其他垃圾收集车辆配置要求
(1)直运收集。采用直运方式运输其他垃圾,宜选用后装式压缩车上门收集其他垃圾。
(2)转运收集。用转运方式运输其他垃圾,宜选用电瓶车、摩托车、微型货车等上门收集其他垃圾,并送至后续转运设施或站点(含多级转运)。
6.3.4有害垃圾收集车辆配置要求
宜选用电瓶车、摩托车、微型货车等上门收集有害垃圾,并送至有害垃圾暂存设施。
6.3.5可回收物收集车辆配置要求
宜选用电瓶车、摩托车、微型货车等上门收集可回收物,并送至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点或再生资源二次分拣打包设施。
6.4垃圾收集站
6.4.1应按照《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和相应专项规划指引,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点的布置应满足运输作业的要求,预留好作业通道,便于安排垃圾运输线路,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6.4.2垃圾收集站应设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投放点位分布位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作业要求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6.4.3垃圾收集站应满足垃圾收集容器暂存、垃圾收运周转要求,并设置相应标识标线,配有垃圾清运车辆停车位,留出垃圾收集作业空间。
6.4.4密闭的收集站内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6.4.5开放的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
6.4.6有条件的垃圾收集站宜配备垃圾称重系统。
6.4.7垃圾收集站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分类标准和有关要求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6.5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选址和设置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有关要求记录可回收物的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6.6分类收集管理
6.6.1从事生活垃圾收集的企业(单位)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协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时间、地点、频率及相关要求,并配备收集设备、车辆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6.6.2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6.6.3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常运作为原则。
6.6.4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原则上应日产日清。
7.分类运输
7.1运输车辆
7.1.1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的规定。
7.1.2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记录运输路线、时间和处理场所定位的监控和导航系统。
7.1.3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标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标识,保持全密闭,具有防止臭味扩散、防止垃圾撒漏、防止渗滤液滴漏的功能。
7.1.4 厨余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采用密闭式专用运输车进行收集运输,专用运输车的装载机构应与厨余垃圾盛装容器相匹配。
7.1.5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危险品运输车辆规定》,随车配备灭火器、应急处理设备和应急医疗设备等器材,并具备优良的防雨、防渗漏功能。
7.1.6鼓励厨余垃圾运输车辆配备称重设施,实时获取厨余垃圾上车重量,并实时传输至主管部门数据后台。
7.1.7 垃圾运输车辆出车前和返回指定地点后应检查车辆各种机械设备、电子记录装置及其各种配置,确保配置完好、车辆功能完善、安全、整洁。
7.2垃圾转运站
7.2.1各地应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垃圾转运站,并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进行垃圾分类转运。
7.2.2转运站应保持干净整洁,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和维护,应确保通风、降尘、除臭及隔音等设备稳定运行,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7.2.3可选择条件适宜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生活垃圾分选线,强化垃圾物流中端的减量和物资回收利用。
7.2.4厨余垃圾产生量大、集中处理且运距较远时,可设厨余垃圾转运站,转运站应采用非暴露式转运工艺。
7.2.5有害垃圾有贮存需求的,可选择条件适宜的垃圾转运站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3修订版)设置有害垃圾贮存库,用于有害垃圾的二次分拣和贮存。
7.2.6转运站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分类标准和有关要求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7.3分类运输管理
7.3.1生活垃圾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垃圾收集站的分布、运输距离、运输量和地形、路况等因素,确定运输模式和路线。
7.3.2垃圾运输车须对应不同垃圾种类,不得混装错装。
7.3.3垃圾运输车辆在垃圾装载时须操作规范,尽量避免对垃圾收集器及环境的破坏与再次污染,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7.3.4垃圾运输车辆严禁超重、超高、超速运输,保证安全、及时、高效、环保,防止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7.3.5运输车辆作业完成后应到对应的不同种类垃圾运输车辆排水、清洗地点进行排水和清洗。
7.3.6生活垃圾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及信息化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重量以及去向等信息。
8.分类处理
8.1生活垃圾处理原则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成熟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的处理技术,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8.2可回收物处理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处理。
8.3有害垃圾处理
有害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可在妥善处理后,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8.4厨余垃圾处理
厨余垃圾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的模式,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生物处理。
(2)分散式就地处理设施处理。
(3)挤压脱水后进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协同处理。
(4)大型农贸市场、果蔬市场、标准化超市等地的其他厨余垃圾,宜由经营单位采取就地就近方式处理。
8.5其他垃圾处理
其他垃圾统一收运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或卫生填埋处理,逐步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
8.6分类处理管理
8.6.1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保障处理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8.6.2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理的生活垃圾,并定期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主管部门。
8.6.3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管理台账。
8.6.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配备污染治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8.6.5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安装污染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
9.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分类
9.1基本原则
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应实施单独分类,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9.2 大件垃圾投放
9.2.1大件垃圾应单独投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严禁混入危险废物。
9.2.2大件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应投放到指定的投放点或通过电话、网络预约,由回收单位上门回收。
9.2.3大件垃圾投放时不宜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
9.3园林垃圾投放
9.3.1园林垃圾应单独收集后投放至指定投放点,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9.3.2园林垃圾应由作业单位按照植物残枝、落叶和草屑等进行分类,条状材料绑扎成捆,碎片材料包装成袋,包装宜采用可再生或可回收材料。
9.3.4园林垃圾投放时应进行分拣,剔除陶瓷、土石、金属、塑料等非植物性材料。
9.4 装修垃圾投放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预约回收单位上门收集,或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9.5大件垃圾处置
大件垃圾应优先考虑再利用;无法再利用的应进行拆解,预先拆除有毒有害的材料及零部件,并按种类分类贮存和处置;拆解后剩余的材料,应按材质分类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9.6园林垃圾处置
园林垃圾宜采用堆肥或用作园林有机覆盖物、木材加工原料、食用菌菌棒加工、造纸材料等方式进行处置。
9.7装修垃圾处置
废弃的石材、砖瓦可作为烧结砖的原料;废弃的混凝土、陶瓷可进行填埋或作为道路施工的路基材料;废弃的涂料、油漆等应按照有害垃圾处置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单位)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