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2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现将《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3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23〕7号)中建议提案办理相关核心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川府发〔2023〕29号,2024年修订)《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州、县(市)人民政府及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川、阿坝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遵循州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和州委工作要求,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州政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覆盖办理全流程,包括交办、承接、答复、回访、动态跟踪、公开、归档等环节。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州人大代表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州、县(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联名提出、代表团提出的相关书面意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州政协委员、参加州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向州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立案,属于州、县(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涵盖集体提案、个人提案、联名提案等各类立案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政府统筹,分级负责。州政府全面统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定期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州政府部门承办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要负责人牵头研究、协调处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群众反映集中的建议提案。
第八条 依法办理,按规操作。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坚持依法行政理念,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统一流程规范操作,确保办理程序合规、结果合法,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千方百计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良言”转化为治理实效,建立跟踪问效和“回头看”机制,形成办理、反馈、改进、提升的工作闭环。
第四章 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交办。州人民代表大会、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涉及政府工作的,经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按程序交州政府后,由州政府确定承办单位,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集中交办。
州人民代表大会、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涉及政府工作的,经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按程序交州政府后,由州政府确定承办单位,州政府办公室交办。
承办单位按以下情形划分确定:一是内容事项单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直接交办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或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承办办理。二是事项内容跨领域、涉多部门的,立足提案建议核心诉求,以关联度最高的县(市)人民政府或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牵头统筹办理;其余涉事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会办单位协同办理。各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严格依照法定权责分工履职尽责,明晰权责边界,压实办理责任,严防出现职责空转、推诿扯皮等问题。
第十一条 承接。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工作。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需增加、调整或减少会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在承接期内,向州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州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州政府办公室重新交办,不得拖延、拒收或擅自转办。
第十二条 办理。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应在收到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政协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州人民代表大会、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书面答复代拟稿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向州政府办公室说明情由,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并报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备案后,可延迟报送,延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经备案后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建议代表、提案者(以下简称:提出人)联系,了解提出人的初衷和意图等,针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内容,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类办理。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人民政府职权及其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积极反映情况、主动对接协调;确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的问题,应向提出人说明情由,并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答复代拟稿内容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针对性强,态度诚恳、有理有据、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逐条回应。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州政府办公室。主办单位单独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拟制书面答复代拟稿报送州政府办公室。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调,会办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报送会办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拟制书面办理答复代拟稿,与会办单位联合报送州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答复。州政府办公室应自收到承办单位报送的书面答复代拟稿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报州政府同意后,形成答复函件。对极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形成答复函件确有困难的,应向提出人说明情由,同步报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备案。
答复函件应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正在解决的,应标注“A类”;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标注“B类”;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应标注“C类”;答复函件应明确办理结果的具体落实情况和后续推进计划,确保答复可落地、可追溯。
第十四条 寄送。主办单位应自收到州政府办公室转交的答复函件起3个工作日内寄出。寄送应及时、准确、完整,采用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EMS)等可追溯方式寄送。
人大代表个人提出的建议,答复函件应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分别寄送每位代表或商领衔人大代表后请其转达附议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个人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每位委员;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召集人。
代表建议答复函件应同时寄送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所在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应同时寄送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跟踪回访。主办单位应自答复函件寄出后15日内,完成承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跟踪回访工作,确认提出人是否收到答复函件,主动征求提出人对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和办理态度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回访全覆盖。
如提出人未收到答复函件,主办单位应及时补寄,并做好补寄记录;如提出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在收到不满意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拟制办理答复代拟稿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州政府同意后,形成答复函件;答复仍不满意的,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州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组织提出人、有关承办单位当面协商或专门说明。
第十六条 动态办理。承办单位应对当年或往年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动态办理,并建立健全动态办理机制,将动态办理与“回头看”工作结合起来,定期梳理办理进展。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正在解决的,应跟踪落实的效果、质量和进度。对已出台新政策或有新进展的,应及时向提出人通报;对承诺解决,但在实施过程中未解决或未按进度安排解决的,应向提出人说明情由,重新制定整改措施。
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按计划(规划)持续推进。对推进情况较好或有望提前解决的,应及时向提出人通报;对计划(规划)有变更或未按计划(规划)推进的,应向提出人说明情由,调整完善计划(规划)并明确新的推进时限。
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继续加大力度,创造条件,努力解决。对条件成熟的,应及时向提出人通报并加快办理;对长期无法解决的,应形成专项说明,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在动态办理过程中,对工作取得新进展或情况发生新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拟制动态办理答复代拟稿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州政府同意后,形成答复函件。
第十七条 沟通联系。在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前、办理过程中、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提出人沟通联系,通过电话联系、走访、约见、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度,做到办前联系了解真实意图、办中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办后回访征求意见建议,将共商共办贯穿始终。
第十八条 网络化管理。州政府办公室应按照办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全程网络化管理,实现交办、承接、办理、答复、回访、归档等环节线上流转、全程可追溯。承办单位应及时在网络办理平台中填报办理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更新及时。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相关信息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自查与总结。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适时自查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办理结束后,应全面总结办理工作,认真提炼工作经验,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立卷归档。州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齐全、规范、完整,归档内容包括建议提案原文、交办凭证、办理过程材料、答复函件、回访记录、动态办理材料等,实现“一件一档、全程可查”。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在州长领导下进行,州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分管,州政府秘书长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副州长领衔办理分管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工作要求,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跟踪督办,负责起草州政府向州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办理工作报告、向州政协的提案办理工作通报。
州政府办公室应建立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跟踪督办台账,通过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跟踪督办。对文稿质量差、工作推进不力的承办单位,在全州范围内予以书面通报批评。通报后,仍无改进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把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人员具体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应通过党组会、专题会等形式,及时研究部署,并将办理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目标绩效考核,明确承办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加强内部督查督办,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由阿坝州人民政府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参照国务院、四川省关于全国及省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上位规定未明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领衔督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承办单位应主动配合领衔督办工作,及时报送办理进展,落实督办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修订)>的通知》(阿府发〔2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