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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5 16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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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府办发〔2020〕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要求,促进我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逐级试点、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政府统筹、融合参与、齐抓共管、责任分明、渐行推进、整体发展”的工作思路,把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十四五”规划编制,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到2020年,全州改扩建成2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服务水平有所提升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州、县(市)城区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人口集中的乡(镇)达到应建尽建,基本形成以州、县(市)城区为龙头、乡镇社区为主干、居民小区为基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强广大家庭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加强国家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贯彻落实,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全面落实女方产假、男方护理假政策,依法保障婴幼儿照护人员权益。〔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州总工会、州妇联、团州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强化劳动保障、就业扶持。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为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医保局、州总工会、州妇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3.做好家庭婴幼儿健康服务。加强卫生保健宣传,实施母婴安全和健康儿童保健计划,加强孕期、孕产期、新生儿期和儿童期保健工作,提升妇产科和儿科服务能力。联动推行婚前体检和孕前优生健康体检,预防出生缺陷。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计划免疫,确保“应种尽种”,督促托育机构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患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传染病的发病率,指导做好婴幼儿膳食营养,定期对婴幼儿开展健康体检,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4.加强婴幼儿家庭的早期发展指导。各类托育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服务,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根据家庭服务需求,结合0—3岁婴幼儿身心特点,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规范婴幼儿照护指导内容,针对婴幼儿的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不定期开展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专家咨询,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逐步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方面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州妇联、州总工会、团州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5.强化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划和人口结构变化,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提出发展目标并谋划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10个托位进行规划、建设;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推动婴幼儿服务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6.强化服务机构改扩建建设。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主导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人民群众服务需求,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形式,州、县(市)城区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婴幼儿照护场所周边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工作,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学校、社区卫生院、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社区活动中心等资源,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推动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发改委、州文体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7.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国家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政策的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现有资源举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根据家庭实际需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1-3岁的幼儿。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探索推进全州婴幼儿照护早期发展。在条件具备的县(市)开展申报“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并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经信局、州国资委、州自然资源局、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8.建设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向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

9.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共享。〔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0.强化培训,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婴幼儿服务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服务人才培训规划,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实行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严格审查职业人员准入资格,开展职业资格评价,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具有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质量安全与健康监管。

11.规范照护机构设计与建设,提高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建筑设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托育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和布局,满足建筑设计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按照保障安全优先原则,选址条件符合国家抗震、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标准和要求,并通过验收合格,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安全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自然资源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2.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设施,积极争取预算内投资给予补助,并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3.加强公共区域安全监管。树立儿童优先发展理念,保障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依照相关安全标准,严格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设施进行审查,在公共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公安信息系统,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14.加强经营行为监管。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监管力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得超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范围经营;实行预收服务费的,预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并在醒目位置上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5.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和人员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审查,强化食品原料采集、加工、贮存环节以及食品留样的监管,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登记和记录。〔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6.加强对婴幼儿人身安全的监管。严格托育机构服务人员管理,严禁虐童行为发生,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发生虐童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妇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定期研究工作机制。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部门协同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18.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各县(市)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场地租金、分担人工成本、政府购买托位等方式予以支持。按照相关政策,实行税费优惠政策,促进托育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9.加强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对婴幼儿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规范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工作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督导评价、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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