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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7 15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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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92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7

阿坝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事业补充医保)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机关事业补充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结算办法和基金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四条机关事业补充医保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补充医保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补充医保的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六条我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参加机关事业补充医保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七类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上述机关在编的工勤人员及退休人员。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机关事业补充医保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机关事业补充医保费、基金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第八条机关事业补充医保缴费费率为2%。用人单位以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机关事业补充医保由同级财政部门足额预算,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机关事业补充医保由用人单位自行筹资解决。

第九条机关事业补充医保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核定、征收。

第四章待遇支付

第十条参加机关事业补充医保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机关事业补充医保待遇。机关事业补充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个人自负补助、个人账户补助和按规定由机关事业补充医保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由机关事业补充医保按下列标准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1万元及以下80%报销;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按85%报销;5万元以上按90%报销。

(二)门诊特殊疾病补助标准

1.慢性疾病补助

参保人员患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中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肾病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硬皮病、精神类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2万元;其余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补助,单病种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两种及以上病种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2.重特大疾病补助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和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三)个人自负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后,年度累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标准床位费除外)超过起付标准1万元的部分按比例补助,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按40%补助;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50%补助;10万元以上按60%补助。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补充医保基金以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划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超标床位费、纳入单病种收付费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补充医保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分账核算、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补充医保费的征缴、收入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机关事业补充医保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存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完整、可持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补充医保筹资和待遇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州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卧龙特别行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州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阿坝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阿坝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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