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红原县刷经寺镇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红原住房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于2026年3月11日向我局提出了红原县刷经寺镇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红原县刷经寺镇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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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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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名称 |
红原县刷经寺镇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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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编码 |
FC-513223-0091-SH-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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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类型 |
新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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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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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名称:红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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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邛溪镇降熙中街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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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233008964170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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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刘喜 联系电话:187****8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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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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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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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尚未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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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刷经寺镇生药厂桥上约570m,梭磨河左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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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水体名称:梭磨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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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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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CGCS2000坐标系):102.613686° 纬度(CGCS2000坐标系):32.012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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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
入河 方式 |
管道(暗管明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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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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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0.4m,S=0.126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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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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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11月至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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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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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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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50 |
9.03 |
4.52 |
0.1374 |
0.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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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5(8) |
0.46 |
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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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
15 |
1.37 |
0.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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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
0.5 |
0.046 |
0.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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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5 |
10 |
0.91 |
0.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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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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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管控,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事件信息并妥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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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你单位应加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按国家有关要求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现有入河排污计量及水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二)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以及附属设施巡查。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影响时,提前向有关主体通报预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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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为便于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须在排污管道(厂区外、入河前)留出观察窗口,按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并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二)你单位入河排污口建设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 (三)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以及因服务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或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该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 (五)该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后,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注销决定书。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送阿坝州红原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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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