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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6 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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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的通知

阿府发〔202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阿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

为推进州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议事决策中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体现党的意志,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求真务实,尊重规律,重大决策均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方案;广开言路,倾听民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带头守法,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切实遵守法定决策程序,涉及重大决策的须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切实遵守法定决策程序。

(三)坚持提高政府运行质效。常务会组成人员带头提高会议质量提前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州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审议事项作出最后决定。合理区分常务会决策事项范围与州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州政府运行整体效率。建立健全议定事项信息公开和跟踪督办机制,加强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确保州政府决策宣传到位、落到实处。

二、议事决策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文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风险事项、跨副州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决策事项,以及须以常务会形式组织传达、贯彻、周知、讨论的事项,应提交常务会审议决定或安排部署。具体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州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决定政府规章(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跨副州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州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资源管理、资产处置等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大额财政资金支出,讨论决定动用500万元及以上州级预备费和州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州级财政性资金单项资金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州长审批,使用州级财政性资金单项资金额度在300万元及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提交州政府常务会审批,使用州级财政性资金单项资金额度在60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州委常委会审批。

(八)讨论通过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命名等事项。

(九)听取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常务会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邀请出席人员: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负责同志,阿坝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在州政府工作的巡视员。

(三)列席人员: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州政府研究室、州机关行政效能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常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期一天。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州长主持,州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州政府常务会的,受州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

(五)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州长汇报。对口联系副秘书长需就议题协调办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

(六)汇报时应在汇报材料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重点进行汇报,原则上不原文照读,只讲要点,提倡简明扼要、脱稿汇报。汇报时长控制在5分钟左右。

(七)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常务会组成人员询问,供常务会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八)常务会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州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九)坚持常务会会前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四、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提请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由州长确定。州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审批单》,列明提请当次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后报州长审定。

(二)提交当次常务会议题的截止时间(以州长签批时间为准)为会前3个工作日。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州长明确批示(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议题承办单位须在会前两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议题材料送州政府办公室。

(三)分管副州长和议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常务会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副州长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州长审定。

(四)州政府办公室和对口联系副秘书长负责对议题材料以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是否需合法性审查、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倾向性建议。

(五)提请审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正文部分应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需要说明的事项(亮点或创新点、不同意见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印送上会的汇报材料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500字。

(六)议题材料应附部门(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依据性文件等;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材料。

(七)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材料,由州政府办公室依程序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合法性法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彰、举行仪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议题材料中如实反映。

(九)部门(单位)对某议题同一内容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提请州政府对口联系副秘书长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专题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并提出是否上会的倾向性意见,报分管副州长审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特殊情况仍需上会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常务会会场不为列席部门(单位)摆放议题材料。会前一个工作日,州政府办公室将列席部门(单位)涉及的议题内容以电子档(涉密内容除外)发送至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自带议题材料参加常务会。涉密议题材料会后由工作人员收回。

五、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一)会议纪要由州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州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行文审核,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州长签批后报州长签发。

(二)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州政府(办公室)、部门文件印发的,如无重大修改,可不等常务会纪要印发,由对口联系副秘书长牵头,组织州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后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需以州政府党组名义报州委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常务会审议后,须作重大修改的文件送审稿,由州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抓紧修改并限时反馈,原则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常务会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州长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州政府办公室对口秘书科负责具体跟踪督办。州政府办公室(州机关行政效能办公室)按规定和程序催办、督办。

(五)会议议定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制作《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单》,分送承办部门办理。

(六)州政府办公室(州机关行政效能办)按季度梳理汇总常务会议定事项的进展落实情况按程序报州政府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常务副州长、州长;落实进度缓慢、经多次催办仍无明显进展的,州政府办公室将对议题承办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六、信息公开

(一)常务会新闻稿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把关后,由阿坝日报社、州广播电视台、中国•阿坝州门户网站公开报道。

(二)对常务会审议通过的符合信息公开规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中国•阿坝州门户网站、部门(单位)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七、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务会,须向州长请假,并告知州政府办公室请假事由。

(二)列席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向州长请假。可请假情形包括:国家、省有关会议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参加州委主要领导会议活动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等法定重要会议及活动的;陪同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领导、省级部门在州调研的;出访;经批准休假的;到省外出差的;生病的。符合请假条件的,报请州长同意后,安排分管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应至少会前一天书面说明请假事由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州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会签到,并按指定位置入座,列席的议题未完之前严禁离开会场。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应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当将手机存放在手机存放柜,不得带手机进入会场。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不在会场内传递文件,确因事项紧急的,由州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转送。

(五)未按要求派员参会,不遵守会场纪律、迟到或早退的,由州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参会人员不得扩散未经会议同意传达的会议讨论事项,不带走会议材料,注意保密。

(六)涉密议题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编号登记发放,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州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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