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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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09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阿坝州林业局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7-28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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