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防汛抗旱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7〕7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防汛抗旱抢险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五日
阿坝州防汛抗旱抢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阿坝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各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 应急联运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调度
4.6 抢险救灾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应急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物资保障
5.8 资金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6.4 水毁工程修复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水旱灾害形成前,通过严密的组织和防范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灾害发生,在灾害发生时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务院取水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阿坝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州相关法规和政策编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与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阿坝州人民政府设立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乡(镇)两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阿坝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阿坝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州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阿坝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
2.1.1 州防指组织机构
州防指由阿坝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阿坝军分区领导、武警阿坝支队领导任副指挥长。州防指成员由阿坝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阿坝支队、武警阿坝森林支队、州水利局、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经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林业局、州公路局、州规划建设局、州气象局、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州救灾办、州卫生局、州商务局、州教育局、州监察局、州质监局、电信阿坝分公司、移动阿坝分公司、联通阿坝分公司、网通阿坝分公司等负责人组成。
2.1.2 州防指职责
州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州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州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定大江大河与山溪洪水防御方案。及时掌握全州汛情、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州防办职责
负责承办州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州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定全州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州管河流防御洪水预案、水库(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州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调度工作;组织全州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1.4 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州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州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州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州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县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洪水调度中心设施建设。
阿坝军分区司令部:根据汛情需要,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重大防洪任务。
武警阿坝支队、武警阿坝森林支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重大防洪任务。
州发改委:协调安排防洪抗旱建设项目、重大防洪抗旱工程建设纳入国家基建计划;负责水库(电站)在建项目的防洪安全;负责安排防汛抢险物资。
州经委:负责所管辖企业、水库(电站)运行及项目建设期的防汛安全;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防洪调度命令;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协助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能源等重要物资的调度。
州民政局:负责灾区群众的生活救灾工作;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安排救济粮、款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州财政局:组织实施州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遇有紧急汛情,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料、破坏防洪与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好防汛安全保卫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防御预案、治理方案、应急治理措施;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治理措施,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
州交通局、州公路局:负责所辖公路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抗旱、抢险、防疫的人员、物资和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州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州农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全州农业防汛抗旱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农业技术。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负责救灾用种的调剂和管理工作。
州畜牧兽医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州畜牧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全州畜牧业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参与资金管理,负责种畜禽、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的调剂和管理工作。
州林业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时所需用的木材及灾民重建房屋用材的协调和保障;负责组织安排、督促检查灾后植树造林和植被恢复工作。
州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协助国土部门编制城市山地灾害的防治规划。
州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降雨量等气象信息。对汛期旱涝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及时提供洪水预报,监测站点水雨情信息。
电信阿坝分公司、移动阿坝分公司、联通阿坝分公司、网通阿坝分公司:负责所管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传递防汛抗旱通讯信息;保证防洪抢险通讯信息畅通。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州救灾办: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灾情,制定抗灾救灾措施,协调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州委宣传部:把握全州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州教育局:负责学校校舍、师生及财产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建设。
州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洪抗旱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对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查处。
州质监局:对抢修水毁工程所需的水泥、砖、钢材等物资和灾区救济粮进行质量和计量监督检验。
2.2 各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州内各县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部门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
2.4 应急联动机制
当州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时,州防指将有关情况即时上报州委、州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州防指各成员单位,由州防指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抗洪抢险。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州气象局、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情监测点,按照国家规范的气象预报标准和水文预报标准向州防指及时报告。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县、乡、村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洞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洪水发生地的县防指应在每日8时前向州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州防指。
(2)洪涝、干旱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交通运输、通信设施、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干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掌握水、雨、汛情变化、辖区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洪、涝、旱灾情。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州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贯彻州委、州政府提出的“防汛保平安,抗旱夺丰收”精神,加强宣传,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全州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加强防汛抗旱队伍组织和监测预警网络建设。
(3)工程准备。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等工程建设,力争做到工程安全度汛。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针对主要江河重点险工段,还要制定专门的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确保防汛抗旱信息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州防指下设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传达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州防指办公室、洪水发生地的县防汛办公室24小时监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向上级部门汇报,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州防汛办及时向州防指领导汇报,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协商,进行汛情分析。发生地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由州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4)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由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2.3 城市洪水预警
(1)城市外洪预警。城市外洪是指对城市防洪形成威胁的江河洪水水情。各县城市建设及其它部门要服从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调度,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
(2)城市内涝预警。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山溪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由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内涝的预警预报,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2.4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1)水库(电站)洪水预警。由水库(电站)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电站)洪水情况,当水库(电站)洪水位达危险(校核)水位时,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2)堤防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脱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出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山洪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农业干旱。以农作物正常生长期间,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确定。
阿坝州降水量距平百分率与干旱等级
|
干旱
内型 |
出现时段 |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
|
轻度(Ⅳ级)干旱 |
中度(Ⅲ级)干旱 |
严重(Ⅱ级)干旱 |
特大(Ⅰ级)干旱 |
|
春旱 |
3月-4月 |
-10 - -19 |
-20 - -39 |
-40 - -59 |
< -60 |
|
夏旱 |
5月-6月 |
-10 - -29 |
-30 - -49 |
-50 - -69 |
< -70 |
|
伏旱 |
7月-8月 |
-10 - -29 |
-30 - -49 |
-50 - -69 |
< -70 |
|
秋旱 |
9月-11月 |
-10 - -19 |
-20 - -39 |
-40 - -59 |
< -60 |
|
冬干 |
12月-2月 |
-10 - -29 |
-30 - -49 |
-50 - -69 |
< -70 |
(2)干旱等级评估
全州旱: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州耕地面积的50%以上,即为全州旱。
单县旱:干旱受旱面积占一个县境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即为单县旱。这是以县为单位分析旱情的等级指标。多个单县旱可以构成全州旱。
局部旱:干旱受旱面积占一个县境内耕地面积的50%以下,即为局部旱。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l)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情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2 抗旱预案
(1)各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单位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全州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干旱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2 州政府和州防指负责影响全州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4 发生跨县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以上者,为应急响应
(1)数县同时发生警戒水位以下洪水;
(2)一县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全州发生轻度干旱。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州防指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州委、州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相关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各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州防指。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江河洪水响应
(l)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发生地县(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与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特别是江河险工段的检查,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洪水响应。发生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汇报。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险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的集结,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河乡(镇)组织好低洼地带、低矮岸边群众,做好转移准备。
(4)超标准洪水响应。按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实施防汛抢险。
4.3.2 城市洪水响应
(1)城市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
(2)城市内涝响应。区域内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各成员上岗到位,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通知易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必要时请武警、驻军部队支援。
4.3.3 突发性洪水响应
(1)水库(电站)洪水响应。水库(电站)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电站)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电站)防汛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所在地县防指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2)堤防工程失事响应。组织受灾范围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设施安全。
(3)地质灾害响应。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重大灾害按州委、州政府指示,由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救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4 干旱灾害响应
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全州特大干旱:
(1)州防指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分析灾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时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2)召集州防指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
(3)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5)发生特大干旱时,落实地方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7)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全州严重干旱:
(1)州防指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2)召集州防指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矿企业用水;
(5)进一步落实各部门抗旱职责;
(6)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全州中度、轻度干旱:
(1)掌握旱灾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分析旱情情况;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
(3)掌握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掌握抗旱准备工作和行动情况;
(5)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6)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旱、工、险、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l)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指报告。
(3)州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旱、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州委、州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4.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5 指挥和调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抗旱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发生重大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灾
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民兵预备役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安全防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8.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9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州委、州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4.9.1 受灾范围为一县的1/2以上乡、镇。
4.9.2 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5人以上。
4.9.3 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或一县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8亿元以上。
4.10 信息发布
4.10.1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汛情、旱情、防汛抗旱动态信息等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州防汛办会同州民政局审核,州防指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情况,宣布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结束。
4.11.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5 应急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通讯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及时传递的责任。
5.1.2 在紧急情况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段以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州、县防指按分级原则建立相应的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原则建设、储备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和抢险队伍。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抢险队伍指基层县、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旱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含国家、省驻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由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驻州部队支持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
5.3.2 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3 州人民政府及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和与武警部队、当地驻军联系,必要时请求参加防汛抗旱抢险。
5.3.4 需要武警、森警、驻州部队参与抗洪抗旱抢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部门保障防汛抗旱交通运输任务,汛期防汛抗旱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州范围优先通行。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回医疗,负责灾区抢救伤员、消毒、灾后防疫等工作。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防汛、抗旱救灾物资按分级原则储备
(1)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干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
5.8 资金保障
5.8.1 州、县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
5.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防洪投入应当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5.9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州级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争取国家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全州洪涝、干旱灾害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协作、团结救灾。
6.2 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
6.3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根据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四川省防汛物资管理办法》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州人事局和州防指联合表彰或州防指报请州人民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阿坝州防汛抗旱指挥体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