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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5日,州长张东升签发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5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和施行,体现了州委、州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视,对增强我州藏文社会用字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办法》?
解读:我州是以藏族和羌族为主体民族的自治州,藏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54.5%。藏语文是向广大藏族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新思想、新文化,传授新技术的重要工具,也是藏族群众的交流工具和信息载体。我州历来重视学习、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更加注重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挖掘和弘扬。通过多年努力,我州学习使用藏语文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藏语文成为记录我州重要工作和重大社会活动的文字载体;二是藏语文教学已形成较为完整和科学的体系;三是藏语文成为我州宣传和文化传播的重要工具。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藏文社会用字更是作为展示藏民族文化的良好载体。但是,在藏文社会用字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藏文社会用字不规范,随意性较大。二是个别藏文社会用字翻译不准确,书写有错别字。藏文社会用字工作关系着我州的对外形象,藏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因此,制定实施《办法》,可弥补我州在民族语文立法方面的空白,符合我州藏语文工作发展的客观实际。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解读: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我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加强藏文社会用字管理,促进藏文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突出藏文字特色,为弘扬民族文化服务。
藏文社会用字坚持规范化、标准化原则,按照“结合实际,区别情况,分片分类实施”的原则,对藏文社会用字进行分类指导。一是对牧区和农区的要求各有范围和层次上的区别;二是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规定,对茂县、松潘县的两个民族乡以及汶川、理县等羌族聚居的城镇、乡村、社区的社会用字,未要求使用藏文。这样既能够突出州内主体民族的文字特色,较好的满足我州藏族群众对使用藏文的要求,又体现了对州内其他民族的尊重。
《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解读:《办法》共九条。
第一条对制定《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作说明;第二条规定了藏文社会用字的内容;第三条规定了藏文社会用字的适用范围;第四条规定了藏文社会用字的具体规范标准;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在藏文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指导中的职责;第七条为罚则;第八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第九条为《办法》实施时间。
《办法》中藏文社会用字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解读:本办法所称的藏文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藏文字,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会标等藏文用字;(二)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藏文用字;(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藏文用字;(四)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庆典等活动藏文用字;(五)旅游景区景点标志藏文用字;(六)特色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藏文用字;(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藏文用字;(八)公益性广告、机动车辆、票据等需要社会公知并用文字表示的标志藏文用字;(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藏文用字。
《办法》中藏文社会用字在我州适用哪些范围?
解读:本州行政区域内藏文社会用字的范围:(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印章、文件头、证件、信封、公告、地名、交通路标、机动车辆,除茂县和民族乡外,并用藏、汉两种文字;(二)马尔康、金川、小金、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松潘、九寨沟、黑水十县境内及汶川、理县境内藏族聚居区的公益性广告、公共场所和旅游景区景点标志、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并用藏、汉两种文字;(三)州和马尔康、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松潘、黑水七县大型会议的会标,并用藏、汉两种文字;(四)州和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四县颁布要求全民知晓或遵照执行的法规、公告以及重要文件、宣传资料,应当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五)发往藏传佛教寺庙和宗教人士的有关文件,使用藏文或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办法》中藏文社会用字规范标准是什么?
解读:我州藏文社会用字应符合以下规范标准:(一)藏、汉文社会用字的翻译必须准确;(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会标、商品名称使用藏文时,必须使用藏文正楷印刷体,名人藏文题词除外;(三)藏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必须规范、工整、易于辨认、不出现错别字;(四)藏、汉文字规范大小必须一致,颜色和原材料必须统一;(五)藏、汉两种文字书写应按下列规则排列:横写的藏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藏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的藏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排列的,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藏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藏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按藏文、汉文、外文的顺序排列。(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藏文编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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