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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情概况   优势资源   经济社会建设成就   “十一五”奋斗目标   投资环境   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为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历史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领域

()重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以下产业:

1.农业综合开发与农牧业产业化;

2.生态环境与天然林保护;

3.旅游业开发;

4.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5.中药材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6.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7.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8.文化产业。

()凡来县投资者不受任何经济形式限制。鼓励投资者与我县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进行多种形式合作。

二、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采取货币投资、实物投资、专利、专有技术投资、科技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投资方式有:

()合资

()合作

()独资

()兼并

()购买企业产权、债券

鼓励投资者来县兴办开展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三、税收优惠

()增值税

1.来县兴办加工型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新产品的,增值税属县享受部分,投产后前三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奖励60%给企业。

2.对我县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征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来县兴办的生产企业,凡综合利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列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证书,实行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来县兴办企业产品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并直接出口的,按现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及时退税。

()所得税

1.来县新办的内资企业,根据投资项目可选择以下优惠政策执行:

(1)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2)来县兴办交通、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除可选择以上政策执行外,也可执行: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05年底之前,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经审核批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经审核批准,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审核,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免税政策到期后。企业隶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后期,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审核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来县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除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新办的交通、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审核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在2010年底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到期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1)(2)款规定条件的,在第3年至第5年的法定减半期内,按75%征税,其中属于两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减半期结束后需要继续减半的,按10%税率征收。

(4)经营期在1O年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6)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8)执行由国家及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政策

外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规模和增值税、营业税入库税额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县级所得的8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县级所得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县级所得的5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县级所得的30%

()农业税

1.外资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免缴农业税。

2.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上开发农牧业产品加工的外资企业,免缴农业税;改良草地、牧地、草种、畜种的,免缴农业税。

四、土地使用优惠

()国内投资者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1.从事交通、通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占用国有荒山荒坡的,实行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占用集体荒山荒坡的,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报批后,提供土地使用权。

2.特殊项目所需征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1.鼓励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投资规模大、效益前景好的生产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标准的60%收取。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前2年免缴。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卫生事业、非收费公路、桥梁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2)从事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6;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4年。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缴期满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当年减按50%缴纳场地使用费。

(3)改造国有河滩地,免缴场地使用费4年;勘探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五、金融政策优惠

()兼并我县亏损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执行。

()在我县贫困地区兴办的独资、合资、开发性项目,申请的有关信贷资金,我县银行可根据有关信贷政策,给予信贷支持。若其效益和就业惠及贫困户,符合扶贫贷款的,还可申请使用扶贫贷款。

()来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国家管理的以外)均由企业根据市场供需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项目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外商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也可通过境内金融中介机构向其他企业筹措外汇资金。

六、用电电价优惠

来县投资企业享受我州高载能企业用电电价同等待遇。所有投资者用电一律实行国民待遇。

七、投资服务

()对投资者的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程序简化。实施审批办照的互联审批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在限定工作日内办结。

()对来县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所列项目以及标准下限收取。凡《明白卡》以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一律要经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经贸局、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联合行文方可有效。

()全县对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一年审定一次。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应在次年24月,向县招商引资办申报,县招商引资办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资金到位情况及相关材料(按《汶川县关于外来投资的管理办法》要求)审核后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对投资者施以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

八、附则

()本优惠政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省和阿坝州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执行。

()本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县的投资者。

()本优惠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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