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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情概况   优势资源   经济社会建设成就   “十一五”奋斗目标   投资环境   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及阿坝州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增值税

    1、来县兴办加工型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新产品的,投产后前三年,政府以实现县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

    2、来县兴办的生产企业,凡综合利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列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证书,属于国家规定的即征即退的项目,实行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来县兴办企业产品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并直接出口的,按现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及时退税。

    ()所得税   

    1、来县新办的内资企业,根据投资项目可选择以下优惠政策执行:

    (1)来县投资的新办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2)来县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来县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属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审核管理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2、来县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除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新办的交通、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项目隶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在2010年底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到期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1)(2)款规定条件的,在第3年至第5年的法定减半期内,按7.5%征税,其中属于“两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减半期结束后需要继续减半的,按10%税率征收。   

    (4)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6)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于技术开发费增长的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份。超过部份,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7)执行由国家及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其他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优惠

   ()国内投资者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l、从事交通、通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占用国有或集体的荒山荒坡的,实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特殊项目所需征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3、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企业效益情况,企业用地还可实行“租赁”或“赠送”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1、鼓励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投资规模大、效益前景好的生产性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标准的60%收取。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前2年免缴。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医药卫生事业、非收费公路、桥梁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2)从事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6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4年。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缴期满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当年减按50%缴纳场地使用费。·

    (3)改造国有河滩地,免缴场地使用费4年;勘探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三)投资商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先缴入库后,属县财政部份逐年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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