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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6 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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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

阿州疫指发〔2020〕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

一、各县(市)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将疫情期间禁止农村群体性聚餐工作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统筹部署。本通知所称群体性聚餐,是指2户及以上家庭人员聚集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单户家庭即日常生活在一起的一家人用餐,不视为群体性聚餐。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乡(镇)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第一责任人。实行疫情防控工作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网格员、民兵等基层力量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一切群体性聚餐。

三、由乡(镇)、村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乡村厨师开展排查约谈、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签订不从事聚餐服务承诺书,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红事一律取消或延期;白事一律从简,并报村组(社区)备案,村组(社区)派干部全程参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增强村(居)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能力。

五、以村(社区)为单位,充分利用大喇叭、微信、流动宣传车、电视广播、标语等宣传方式,加大对禁止群体性聚餐规定、疫病传播途径、疫病危害性、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提高村(居)民疫情防控意识。

六、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受理违反禁止群体性聚餐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有关规定要求,不得组织、参加群体性聚餐活动,并做好身边亲朋好友的宣传劝导工作。

八、对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特别是瞒报、漏报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由相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对党员干部组织、参与聚餐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理。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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