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文件 / 州政府文件 / 阿府办发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阿坝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1 17时51分
字体:
访问量:12
分享到: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阿坝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阿坝州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和《阿坝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11

阿坝州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组织领导,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全面落实。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核查、传递、发布、更新、撤下、纠正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以下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种类、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及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权责清单及本办法规定的公示内容,编制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四)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裁量权的依据等; 

  (五)根据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逐项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结果); 

  (八)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九)投诉举报的的方式和途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工作人员及其岗位信息,并主动公开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监督方式、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州、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公开,公开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执法机关对该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政府和机关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将行政执法各项信息在政府和机关门户网站或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并不断拓宽公示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满五年的,可以从政府和机关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两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十三条 已经公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示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行政执法结果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信息,或者通知相关公示平台管理单位撤下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更正的,自查证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更正完毕。行政执法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由州、县(市)司法行政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州、县(市)司法行政机构可提请同级监察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阿坝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事实。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行为自案件受理至行政决定作出进行全过程记录。应当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办案平台,配置行政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在数据统计、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分析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程序启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当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执法机构、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举行听证会; 

  (五)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条件允许的,可以采取双设备同时录音录像。 

  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当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和负责人签名。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者专家意见书。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充分 

  说明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制作相应文书: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至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由专人保管。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规范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