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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1 17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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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州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阿坝州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阿坝州文化产业发展,调整优化区域产业体系,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等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性、杠杆性作用,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市场化、集聚化和专业化发展,力争到202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以上,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产业。 

  第三条  结合本地文化特色,不断推出原创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新的艺术样式,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旅游发展文化内涵,支持并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旅游演艺精品,促进创意和设计产品产业化,坚持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促进艺术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快工艺美术产品、传统手工艺品与现代科技和时代元素融合,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推动“高清阿坝、智慧广电”建设,提高影视制作水平,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网游产业,打造民族品牌。着力推进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发展特色和竞争优势。 

  第四条  设立阿坝州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逐年追加滚动使用,支持阿坝州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条  鼓励企业落户。文化企业在州内租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或引进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给予一定房租补贴,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给予30%的补贴,超过500平方米给予20%的补贴,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文化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企业为发展文化产业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50%的补助,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鼓励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现有产业载体或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并对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加大金融对“文化旅游”类、“民族文化产业”类等脱贫攻坚基地的支持力度。 

  被评为文化产业园区将对园区运营方进行补助,州级文化产业园区补助100万元,省级文化产业园区补助150万元,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补助200万元。根据入园文化企业数量给予奖励,入园文化企业(每家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达10家以上的,奖励20万元;达30家以上的,奖励50万元;达50家以上的,再增加奖励50万元。 

  被评为文化产业基地的运营方进行补助,州级文化产业基地补助30万元,省级文化产业基地补助50万元,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补助100万元。 

  被评为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非遗传习基地和传统工艺工作站的保护单位进行补助,州级补助10万元,省级补助20万元,国家级补助50万元。 

  第八条  对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产业会展的文化企业,经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于由我州文化企业主办,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活动、文化展会等,在州内举办的,经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审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活动资助;在州外举办的,资助费用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精品佳作奖励。对反映阿坝州题材,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四川省级和阿坝州级重大奖项的传媒影视、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优秀剧节目,根据获奖等次,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以及被文化和旅游部或国家广电总局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等文化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电视剧作品奖励。我州文化企业出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反映我州题材的电视连续剧,达到每部20集以上及每集40分钟以上条件的,给予每集2万元奖励。每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原创动漫作品奖励。我州文化企业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500元奖励,最高限奖2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200元奖励,最高限奖10万元;在州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100元奖励,最高限奖5万元。

  电影作品奖励。州内文化企事业单位(工商局注册)出品的反映本州题材的电影,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部20万元给予奖励。对票房突出的作品,在全国院线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新兴媒体原创作品。州内文化企事业单位(工商局注册)创作的反映本州题材的微电影、漫画、网络剧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知名网站首播给予奖励。优秀微电影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最高奖励2万元;漫画作品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作品最高奖励2万元。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500万的,每部最高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平面媒体原创作品出版。对州内文化企事业单位(工商局注册)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出版物、动漫出版物、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奖励自主研发游戏产品。我州文化企业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的,年度销售总额达到1000-3000万元的按0.5%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上按照1%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原创文化项目研发。对产业前景好、带动效应强和贡献率大的重点原创文化项目,经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认定后,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要件,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补助。 

  扶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鼓励创意设计与制造企业需求对接,成功完成对接的项目,经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认定后,按照实际执行价格(付款价)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设计企业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给予每件1000元补助。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鼓励演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境外商业演出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场给予场租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度新列入国家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重复列入名录或获得称号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给予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文化企业,按规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优惠。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文化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文化产业核心人员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对我州文化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经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审定,三年内给予个人每年工资总额的10%—50%补贴,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购房或租房以及交通费补助等方面。

  第十五条  支持培训文化产业人才。鼓励企业选派人员赴州外文化产业发达地区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认定后,凭相关证书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每人每年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单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坝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上述文化产业的企业,其相关文化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享受本办法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我州经营3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做到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实际经营不足3年或迁出州外的,则需返还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对同一产品、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州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除国家级、省级财政扶持政策外,3年内单家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各项条款涉及的补助、奖励等资金按照年初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兑现。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延至下一年预算继续安排兑现。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州财税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财政体制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正式施行之日前一年纳入扶持范围),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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