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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30 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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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干部职工就医负担,切实提升基金使用效率,我州出台了《阿坝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8,我州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政策,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切实提升,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基金结余过大;二是州医保局组建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职能职责的履职主体发生变化;三是医保费征缴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保险费征收主体发生变化。基于以上多种原因,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医保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办法》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3.《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阿委发〔20193号)

三、《办法》主要框架和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实施办法》共620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对报销模式、自负费用和个人账户划入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调整完善报销模式。

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待遇,简化医保经办业务操作,将按项目报销调整为分段按比例报销

(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补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进一步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门诊特殊疾病个人自负费用负担,在原6种慢性疾病的基础上,增加高血压、糖尿病等23种慢性疾病。具体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为,年度内累计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补助,单病种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两种及以上病种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三)降低自费费用的报销起付线。

切实减轻个人自负费用负担,将自费费用起付线由原来的2万元调整为1万元。

(四)提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进一步减轻职工个人看病就医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将按上上年度州平工资的0.5%划入个人账户提高到1%

(五)调整政策解释部门。

根据机构职能职责调整,将《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实施办法》政策解释部门调整为州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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