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7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1月16日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3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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