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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4-03 2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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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林草资源安全,维护全州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11日至次年531日,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及“元旦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等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大熊猫国家公园、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应当划为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四级以上高火险等级天气或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要发布禁火令。

三、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人员,严禁下列行为:携带火种入山;上坟祭祀时烧香点烛、烧纸钱、放鞭炮、燃放“孔明灯”;烧地边、烧灰积肥、野炊烧烤;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烟头或其他有燃点的物品;未经审批同意的开山爆破等建设工程用火;其他容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林木、林地、草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主体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进入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六、森林消防队伍以及各类扑救队伍要高度戒备,严阵以待,时刻处于临战状态,确保快速出动、科学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防范、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有关工作。

七、要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遵循扑火规律,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决不姑息。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211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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