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25〕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州州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
阿坝州州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合理筹集、规范管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号)等规定,结合州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州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基金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公开透明;
(二)救急救难、体现优待;
(三)帮扶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四)分级帮扶与统筹帮扶相结合;
(五)突出贡献与关爱帮扶相结合,优先保障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
(六)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帮扶对象
第四条 具有阿坝州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本人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本人及家庭面临特殊困难,在所属县(市)享受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后,仍有如下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州级帮扶援助:
(一)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二)因经济困难在公立学校无法完成学业的退役军人学生及退役军人子女、“三属”子女;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因服役期间致残、旧伤复发或长期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需要帮扶援助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伪造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帮扶援助的;
(六)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政策且生活无困难的;
(七)其他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 州级基金由州财政筹集安排,首次筹集规模为100万元。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单独建立专项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州财政、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专项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包括:
(一)州财政预算安排;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以及驻州部队机关、院校、慈善机构等社会捐赠资金;
(三)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项目、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帮扶;
(四)其他合规资金。
第八条 基金应保持合理规模,以确保及时满足救助帮扶需求。基金余额低于实际支付金额时,应当适时启动补充机制,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
第九条 基金余额可办理银行定期存款等保值增值业务,提高基金收益。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在确保专项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川财库〔2024〕12号)相关规定,专项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
第四章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条 成立州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作为州级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决策机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褒扬纪念科,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机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基金运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使用。
第十一条 州级基金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保障权益,重点针对退役军人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进行“一人一策”的个性化帮扶,防止扩大帮扶救助范围和标准以及实施脱离实际的过度保障和救助。帮扶应综合考虑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程度、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现实表现,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坚持帮扶叠加、体现优待,将社会保障普惠待遇与退役军人特殊关怀相结合。在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现有制度保障基础上,针对其特殊困难分类给予叠加优待帮扶。
第十三条 基金的存款组合与期限结构,由工作专班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议定,议定通过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方案报州财政局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基金不得普惠帮扶、平均分配。
第五章帮扶内容
第十五条 基金对退役军人及其家庭面临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特殊困难进行救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生活帮扶: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事故灾难或突发意外事件致使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短时间内陷入困难的;
(二)医疗帮扶: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教育帮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子女就读大学或在州内就读十五年免费教育的;或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
(四)就业帮扶:具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较大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或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的;
(五)创业帮扶:对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对象按照分段补贴办法实施;
(六)住房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七)其他帮扶:退役军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人道救助、关爱帮扶的。
第十六条 对在基金设立后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伤亡或致病致残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优先给予救助。优先保障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
第十七条 帮扶援助标准
(一)重大疾病医疗援助:在县(市)困难帮扶援助后,自负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自负费用的15%内进行援助;自负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20%内进行援助;自负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25%内援助,但最高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教育援助:在县(市)困难帮扶援助后,按个人承担学费的50%一次性给予援助,最高援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生活困难援助:在县(市)困难帮扶援助后,每年给予同一对象不超过5000元的援助。
(四)就业援助:提供一次性交通及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用于缓解求职期间的经济压力。
(五)创业援助:实施分段补贴办法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给予创业补贴1万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由各地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住房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住房修缮或租房补贴。
(七)临时性援助:因火灾、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重大变故造成的临时性困难,在县(市)困难帮扶援助后,给予援助,最高援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六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向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县级审核、州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在困难发生1年内持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报《州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救助申请表》(附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书(含本人基本情况、申请援助项目及理由等)、相关部门的困难认定证明,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委托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帮扶援助对象申请材料、申报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帮扶意见,提交中共阿坝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议研究。议定通过后,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实施帮扶;公示有异议的,由“工作专班”办公室重新调查核实。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基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包括基金的规模、来源、使用情况、帮扶对象、帮扶金额等信息,确保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州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救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照 片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需帮扶人员身份证明
(填写证件名称及编号)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家庭主要成员
姓 名
年 龄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年收入
家庭
总人口
主要收入来源
是否特困人员或低保户(填写困难类型及证件名称)
申请救助类型
勾选①生活帮扶②医疗帮扶③教育帮扶④就业帮扶⑤创业帮扶⑥其他帮扶
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或其他救助政策获得帮扶救助的情况
县级基金救助金额
申请救助理由
县退役军人局
申请补充救助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退役军人局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退役证复印件或退役人员身份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交申请人户口复印件或能证明退役军人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4)伤残退役军人应提供伤残证明。
(5)困难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特困人员、低保户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者低收入家庭认定告知书复印件。
(6)根据申请救助类型选择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其它意外事件证明;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本人及子女入学通知书、学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长期失业或“零就业家庭”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的材料。
(7)县级救助基金发放凭证复印件
2.请审核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